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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都市計畫區法定騎樓設置標準
3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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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計畫)訂有退縮規定者,從其
規定,不適用本標準。
第二條
騎樓之構造型式及各部尺寸如下:
一、凡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之建築物,其基地在商業區、文教區、
學校用地、面臨寬度七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在住宅區面臨寬度十
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應設置騎樓或庇廊。但讓出其寬度作為無
遮簷人行道退後建築,經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可者,
不在此限。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基於整體景觀之規劃,得另為必要
之規定。
二、騎樓之寬度自建築線算起一律為三‧九公尺,但如因情形特殊,
確無妨礙市容觀瞻及交通者,其騎樓寬度得由主管建築機關逕
行認定。
三、騎樓柱正面,應位於距建築線(所臨道路之溝邊石外緣)三十
公分之位置。
四、騎樓地面應以石、磚、混凝土、磁磚或瀝青等材料舖實。
五、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五
公分,表面應依前款舖裝平實,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
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並依市區道路條
例第九條規定辦理。無遮簷人行道之構造仍應依照本款及前款
規定辦理。
六、基地正面及側面應設置騎樓者,其騎樓之寬度應依第一款規定
設置,其截角長度應依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
定設置。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