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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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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要求申請案之建築物達到公共安全避難逃生最基本      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本縣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其違建部分應於竣工查驗前按下列規定自行拆除      或改善完竣後,始得准其變更使用。 (一)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九十      條規定出入口寬度之違建者(不包括遮雨棚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 (二)屋頂平臺違反本編第九十九條所列舉應設置屋頂避難平臺之違建者,應拆除部分違      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避難平臺者,走道有效寬度須      大於樓梯寬度。 (三)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本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 (四)阻塞緊急進口之違建者。 (五)申請變更使用部分,屬於申請人所有權範圍內之防火間隔、防火巷之違建者,其外      牆及外牆之開口應以一小時防火時效材料施作改善或拆除。

第三點

變更使用範圍內,合法房屋將原有外牆拆除於法定空地或室內空間違建者,其已拆      除之外牆應以原材料或混凝土(12公分厚以上)、磚牆(24公分厚以上)或經中央      主管機關審核認可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材料復原,復原後並應符合緊急進口相      關規定。

第四點

違建部分案情特殊,經本府勘查認定妨害公共安全者,得視個案情形簽報辦理。

第五點

第二點、第四點以外之違建,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續處,免要求併案拆除。

第六點

本原則自奉核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