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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

22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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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以確保本縣     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促進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建築物申報開工後,承造人應於施工現場之主要進出口豎立公告牌     ,並於現場備有建造執照、核准圖樣、施工計畫書、申請道路使用     範圍圖等複印本以便查驗。

第三點

承造人使用道路者,應將路旁水溝加蓋,以免砂石流入溝內,其有     流入者應即加以清理保持暢通。

第四點

建築剩餘土石方(如磚塊、沙土、木屑、石頭、竹或木頭等),不得     放置路旁或散落水溝內。但不影響環境衛生者,得於建築基地內,     妥為保存,清除時應運往指定收容處理場所處理,取得簽證,於申     請核發使用執照時交回本府審查。

第五點

二樓頂板完成後一個月內,應維持人行道之暢通,不得繼續堵塞。     但設有安全走廊者不在此限。     安全走廊之淨寬至少一點三公尺,淨高至少二點四公尺,其使用材     料應為鋼鐵料、木料或金屬料,須堅固安全美觀,其頂面應以鋼板     設置(厚度一點五公厘以上),頂面側緣應設置二十公分寬以上之封     板以防止物料墜落,且地面應平整。

第六點

建築工程施工場所四周明顯處及主要出入處應設置安全警示燈、警     告標誌,並應於可能發生事故之處所增設危險標誌,並設置一點一     公尺以上之安全護柵。其利用垃圾滑槽等清運殘碴者,應以帆布或     木板加設防護裝置。因連續壁施工所產生之污泥,並應設置足夠容     納之污泥沈澱處理設施或機械處理設備,於污泥凝結沈澱後,運往     指定地點傾倒。

第七點

易產生噪音、震動或散播灰塵致影響鄰宅住戶之建築施工,應改採     低噪音及減少震動之施工工法。

第八點

建築工程施工中有污損周圍道路之虞者,應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     等材料暫時加以舖平並清除泥渣,以維施工環境之清潔。搬運棄渣     、棄土等車輛之輪胎應清洗後,始得駛離工地。

第九點

挖掘地下室應依核准圖說施作地下室支撐。靠近鄰房挖土時,承造     人應指派專人隨時檢查現場地質狀況及地下水情形,並應適時研判     ,隨時修改擋土方法或擋土設備,以免附近道路與鄰房發生崩塌沉     陷情形。必要時應先加強安全措施,俟地質穩定後再行繼續開挖。

第十點

承造人於工地內搭蓋供工人操作、休息用之臨時工寮,應有適當之     衛生設備。

第十一點

建築物施工場所設置之安全圍籬,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       施管理辦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單位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點

施工中承造人不得將建築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外之道路或人行       道上,以免妨害交通及公共安全。

第十三點

因建築之必要需使用道路者,應應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四點

七層以上或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施工時,鷹架應以鋼管       或鋼料搭設。但施工場所情況特殊或因未臨接道路而無礙於公共       安全者,於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後,不在此限。

第十五點

二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或拆除時,施工鷹架外緣距離建築線或地界       線不足二點五公尺,及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或拆除時,均應設置       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防止物料向外飛散或墜落措施。

第十六點

汛期或颱風來臨前,本府得通知承造人等進行工地相關檢查。

第十七點

地震震度達四級以上地區之施工中建築物,於地震前七日內有澆       置混凝土行為者,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針對該樓層結構安       全檢測,並共同出具之安全證明書或專業公會鑑定報告送本府備       查。

第十八點

施工作業時間,除澆置混凝土、連續壁施工、安全措施及防災、       救災等必須持續施工者外,避免於每日晚上十點至次日早上七點       間施工。

第十九點

承造人應於施工現場之圍籬或明顯位置設置施工告示牌。       建築物之工程告示牌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起造人、設計人、監       造人、承造人、工程概要、施工起迄時間、工地主任(負責人)       姓名與電話、建築地址或地號、建造執照、治安通報專線等。

第二十點

承造人應維護施工環境之美觀,並得適度加強綠美化,以改善市       容觀瞻。

第二十一點

建築物施工場所之鄰近房屋及周圍道路、現有巷道、排水溝渠         、下水道與人孔、給水管與止水栓、瓦斯管、消防栓、電力電         纜、電話線、軍用通訊電纜、交通號誌、公車站牌、電桿、行         道樹、人行地下道、陸橋、公共護欄、路燈等公共設施應詳加         調查,並與有關單位協調養護、防護、迂迴施工、臨時移設等         對策。

第二十二點

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如經通報有損         壞情事,應立即向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洽詢損壞修復事宜,並將         該結果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