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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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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
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建:
一、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未達三十平方公尺。
二、建築基地地面以下流砂層或岩石層,開挖地下室確有困難。
三、原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需增建防空避難設備。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施工困難,由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提具經專業技師公會或建
築師公會評估證明文件認定之。
第三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請
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深度或寬度任一邊未達十公尺,應留設騎樓地區,其深度或寬度應以扣除
騎樓地部分後之尺寸為準。
三、停車空間之車位數在五輛以下。
四、建築基地因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進入。
五、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坡度超過一比六。
六、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需增設停車空間。
七、其他經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為不宜設置。
第四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原有建築物所附設停車空間,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所有權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設置於地面層零星之室內停車空間,每棟在二輛停車位以下。
二、設置於地下層之停車空間,因建築物增設必要之機電設備致停車位無法使
用。
第五條
應繳納之代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防空避難設備:代金總額=〔(造價係數×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元/平
方公尺】)+(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建築基地面積
【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防空避難設備面積
【平方公尺】
二、停車空間:代金總額=〔(造價係數×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
尺】)+(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建築基地面積【平
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二十五×車位數。
前項造價係數由本府訂定之。
第六條
申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應併同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向本府提出,並於領取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繳交。
第七條
依本辦法繳納之代金,由本府統籌集中興建或購置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
備,並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八條
依本辦法興建完成或購置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所有權登記為屏
東縣所有,並由本府指定管理機關負責或委託管理維護。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