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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山坡地建築基地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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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本原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點
建築基地位屬山坡地範圍,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退縮設置
人行步道:
(一)個別興建之農舍。
(二)建築基地退縮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與周遭地形成上、下邊坡。
(三)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增建、改建或修建。
(四)座落於都市計畫區、重劃區或已核定興辦事業計畫、開發計畫
、整體開發地區。
(五)建築基地深度扣除一點五公尺後,未符合屏東縣畸零地使用規
則第三條所規定之建築基地最小深度。
(六)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時,得選擇一面退縮一點五公尺設
置人行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