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屏東縣山坡地建築基地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2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待核對

官方原文、歷史版本與附件 ↗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第二點

建築基地位屬山坡地範圍,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退縮設置     人行步道:    (一)個別興建之農舍。    (二)建築基地退縮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與周遭地形成上、下邊坡。    (三)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增建、改建或修建。    (四)座落於都市計畫區、重劃區或已核定興辦事業計畫、開發計畫          、整體開發地區。    (五)建築基地深度扣除一點五公尺後,未符合屏東縣畸零地使用規          則第三條所規定之建築基地最小深度。    (六)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時,得選擇一面退縮一點五公尺設          置人行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