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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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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屏東縣政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審議並簡化其流程
,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通過之案件,如有變更設計內容時,應再提送審
議會依原申請程序辦理。但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建築量體:
1.建築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增減小於百分之十者。
2.樓層數未增加,高度增減小於百分之五者。
(二)停車空間:
1.停車數量增減小於百分之十者。
(三)綠化設施與植栽:
1.綠覆率增減小於百分之十者。
2.綠化設施之植栽種類變動小於百分之十者。
3.綠化設施之植栽數量增減小於百分之十者。
(四)建築立面:
1.建築色彩、造型或材質變更面積小於原核准面積百分之十者
,並應以各向建築立面正面投影面積計算分別檢討之。
(五)建築物內部空間:
1.建築物用途同組內互換。
2.建築物用途變更,變更樓地板面積未超過總樓地板面積百分
之十者。
第三點
變更設計內容符合前點但書情形,如違反原委員會議重大決議事項、
與本縣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相關規定不符、或與各計畫區都市設計準則
相關規定不符者,仍應再提送審議會依原申請程序辦理。
第四點
變更設計案件需檢附變更設計報告書、本要點查核表(附件一)及該次
變更有無違反原審議會決議之對照表(附件二),逐條檢討,並由建築
師簽證送本府同意備查。
第五點
因本要點執行,所生爭議或疑義時,本府得提請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