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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辦理建築物變更戶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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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轄內建築物變更戶數作業,     以建全建築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符合下列情形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本府提出申請變更戶數: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舊有合法房屋。     前項變更戶數之申請,以未涉及新增或變更分戶牆為限;如涉及新增     或變更分戶牆,應以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辦理。

第三點

申請變更戶數之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依本要點辦理並免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應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等相關規定:     (一)未涉及室內裝修、用途變更。     (二)與原核准使用執照圖說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相符。     (三)各戶均有獨立出入口。

第四點

申請建築物變更戶數作業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應檢         具最近一次完納房屋稅捐之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五)最後一次核准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現況建築物平面示意圖;原         有圖說遺失或舊有合法建築物者,應由申請人檢附切結書並委由         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繪製現況建築物平面示意圖替代之。     (六)戶數變更後建築平面圖一式三份,標示其範圍面積並由申請人簽         章。     (七)建築物現場出入口照片一份,以顯示其出入口全景為準。     (八)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五點

依本要點申請變更戶數,經本府發給變更戶數同意備查函後,申請人     應向建築物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申請門牌編釘及核發門牌證明。     前項本府同意備查後,應一併通知建築物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戶政     事務所核准申請人增編或合併門牌時,應通知本府於其使用執照上註     記。     第一項建築物產權如涉及私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