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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土地申請建築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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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為執行本縣領有使用執照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建築基地)範圍內部分土地單獨或     合併鄰地申請建築,特定本原則。

第二點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完成地籍     分割後,始可單獨或合併鄰地申請建築。但因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辦理逕為分     割或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三日以前已完成地籍分割、整界,且賸餘建築基地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基地經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後,僅就建築物所坐落之重劃土地或原位置保留     戶之土地進行建築管理,原使用執照範圍之其餘土地不予管制。

第三點

符合前點免辦理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書之建築基地,單獨或合併鄰地申請建築時,     在原使用執照範圍內,其建築物各層至天際垂直區劃為同一權利主體,使用互不     影響,且與地籍分割線一致者,其部分地號土地建築物拆除新建、增建、改建、     修建時,得免經原建築基地其他地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前項如涉及合併鄰地並以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連接建築線者,仍應取得該通路     使用同意書。

第四點

建築基地部分地號土地單獨或合併鄰地申請建築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該建築物     拆除新建前,套繪地籍圖列管使用範圍,並應於新核發建造執照載明原領使用執     照號碼及地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