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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室項規範
11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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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本規範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本規範。
第二點
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
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
技術團體。
第三點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將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交由審
查機構辦理,應由雙方訂定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四點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應依本辦法第七條
第一項,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内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
,報請本府核備。
第五點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查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應指派具有本辦法規
定審查人員資格者為之,並應將審查人員按縣(市)別造冊,送本府備
查。
第六點
本府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以下簡稱簡易室裝)作業及抽查流程如附表三及附表四。
第七點
審查機構圖說查核,應審查下列項目:
(一)申請書圖文件應齊全,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室內裝修及使用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三)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得
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第八點
審查機構竣工查驗,應審核下列項目:
(一)現場查核應與驗章圖說相符。
(二)使用之防火材料應檢附檢測合格之證明文件及出廠證明。
第九點
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查,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申請人
於六個月內改正。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對於不合格者
,應通知建築物申請人於三個月內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報請
本府查明處理。
第十點
室內裝修施工期限於圖說審核合格後,由本府通知申請人時一併核定之,
室內裝修期限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申請展期六
個月,逾期未完工者,許可文件失其效力。
第十一點
室內裝修相關書表格式,應遵照內政部訂頒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