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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室項規範

11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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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第二點

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     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     技術團體。

第三點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將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交由審     查機構辦理,應由雙方訂定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四點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應依本辦法第七條     第一項,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内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     ,報請本府核備。

第五點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查核及竣工查驗業務,應指派具有本辦法規     定審查人員資格者為之,並應將審查人員按縣(市)別造冊,送本府備     查。

第六點

本府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以下簡稱簡易室裝)作業及抽查流程如附表三及附表四。

第七點

審查機構圖說查核,應審查下列項目:    (一)申請書圖文件應齊全,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室內裝修及使用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三)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得          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第八點

審查機構竣工查驗,應審核下列項目:    (一)現場查核應與驗章圖說相符。    (二)使用之防火材料應檢附檢測合格之證明文件及出廠證明。

第九點

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查,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申請人     於六個月內改正。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對於不合格者     ,應通知建築物申請人於三個月內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報請     本府查明處理。

第十點

室內裝修施工期限於圖說審核合格後,由本府通知申請人時一併核定之,     室內裝修期限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申請展期六     個月,逾期未完工者,許可文件失其效力。

第十一點

室內裝修相關書表格式,應遵照內政部訂頒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