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要點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官方原文、歷史版本與附件 ↗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 1 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設 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以下簡稱都審)作業,以提升審議效率 ,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以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規定,須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都設 會)審議之案件。

第 3 點

三、都審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地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尺者, 應由都設會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小組)審議後,提都設會大會(以 下簡稱大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核備。 (二)基地面積未達六千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萬平方公尺者, 得由小組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備後,提大會報告。但於本府核備前仍 有疑義者,得逕提大會審議。 (三)都審申請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適用簡化流程,得由本府審查及 核備後提大會報告。但於本府核備前仍有疑義者,得逕提小組審議 : 1、位於整體開發地區,符合下列各項事項者: (1)基地面積未達六千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萬平方公尺 者。 (2)建築物用途為住宅或店鋪者。 2、依本細則規定於乙種工業區應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其建築基地 面積達兩千平方公尺,而未達六千平方公尺且申請容積未達基準 容積一點五倍。 3、申請建造執照案件符合下列各項事項者: (1)申請容積在基準容積以下。 (2)七層樓以下建築。 (3)基地面積兩千平方公尺以下。 (四)本府興辦之公有建築物及公共工程經本府同意者,得由主辦機關自 行訂定相關執行程序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五)經本府核備之都審申請案,除有附表一之變更項目,應依下列規定 變更設計外,其餘逕由本府工務局依建管程序辦理: 1、經小組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備後,提大會報告。但原屬大會審議通 過案件,經小組審議認定變更差異過大者,得提大會審議。 2、符合附表二規定者,適用簡化流程,得由本府審查及核備。但因 涉及原都審決議事項,或執行上有疑義時,得提小組審議。 (六)符合下列事項,逕由本府工務局依建管程序辦理: 1、公立中小學校園屋頂防水隔熱工程。 2、公共設施、公有建築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增設無障礙設施。 3、免申請建造執照案件:廣告招牌、太陽能光電設備、景觀設施、 雜項工作物或臨時性建築物等。 4、領有使用執照之公共設施及公有建築物申請增建、改建之總樓地 板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尺者。 因基地條件特殊、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涉及獎勵容積及相關規定放 寬等事項,經小組認定有必要者,得提送大會審議。 涉及都市更新之案件,併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及核定。 申請人於提出都審申請前,得列舉設計項目或法規等相關疑義,並檢 具書圖申請諮詢會議。

第 4 點

四、申請都審,應於本府工務局建造執照平行分會之翌日內,檢具附表三 都審申請表(一般流程)或附表四都審申請表(簡化流程)、完整圖 說及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 前項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於提出申請及都審各程序中均應符合 規定,其不符規定而得補正者,由本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一 次為限。

第 5 點

五、前點第一項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符合規定者,依下列規定及程序 辦理: (一)本府自都審申請掛號翌日起十工作日內審議或辦理核備。 (二)申請人應自都設會審議之翌日起十四日內依決議事項辦理續審或核 備;審議以二次小組及一次大會為限。 (三)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得由小組審議通過之申請案,因故無法依前款 規定辦理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以一次十四日為限。 (四)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案件,應於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申請人應自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結論公告日期之翌日起十四 日內辦理核備。 都審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駁回其申請,由申請人重新提出都審 申請: (一)不符前點第一項之申請表、圖說及相關文件之必要項目規定。 (二)依前點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 定。 (三)不符前點第一項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期限或規定。 (四)申請人經書面通知出席小組或大會,而未出席。 都審申請案經本府核備後,申請人應於核備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 。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本府之核備函自前項所定期間屆滿之 次日起失其效力。 屬都市更新之案件,依新北市都市更新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規定之作業 期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