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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市中心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要點

9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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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

一、本計畫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案除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下簡稱土管)及其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與相 關規定檢討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 2 點

二、考量同一街廓之整體性、開放空間之延續性,建請設計單位提出全區 街廓(包含防災通道、退縮帶人行空間、植栽帶等)之整體規劃,以 利後續審查。

第 3 點

三、防災通道之規劃原則: (一)防災通道除基地跨越防災通道外,以不開挖地下層為原則;若有開 挖地下層,應考量結構安全,留設足夠植栽覆土深度,並加強植栽 景觀設計,提升環境品質。 (二)本防災通道考量公共安全、公眾使用,防災通道兩側宜以商業空間 正面規劃,並於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裡加註不得設置圍牆、綠籬等 類似方式阻隔或規劃車道、停車使用。 (三)考量開放空間之舒適度及整體都市景觀規劃,A3、A5、B1、B2、B5 、B6 街廓於防災通道指定留設位置各退縮五公尺防災通道(十公 尺)外,宜再退縮至少二公尺配合規劃喬木、灌木複層植栽帶及街 道傢俱,並配合兩側開放空間及防災通道體規劃。 (四)依據土管第十二點第三項申請「大面積開發容積獎勵」所需留設之 公共開放空間,須配合整體街廓及防災通道規劃連接廊道及廣場空 間,並以專章說明。

第 4 點

四、商業區規劃原則: (一)依本區土管規定取得各項建築容積獎勵,不得作為住宅使用。 (二)考量本計畫商業區高產值服務業使用之優良環境塑造,地面一層至 三層供商業空間使用空間,應規劃為店鋪、商場百貨等商業使用, 且不得規劃一般事務所、一般服務業、辦公室及住宅管委會空間及 住宅相關公共服務設施為原則。商業區地面四層以上非供住宅使用 空間,考量日後管道維修容易,應將衛生設備、茶水間等設備空間 集中設置。 (三)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商業活動之延續性,商業區地面一層以高度六 公尺,地面二層至三層高度以大於四公尺規劃,一至三層總樓高以 十五公尺為原則,且不得設置夾層。倘基地所在街廓位於空橋連接 處,建請申請單位及設計單位考量日後空橋連接可能性,以前述樓 層高度規劃,並配合本計畫區空橋整體規劃設計或後續辦理變更設 計,以利空橋銜接。 (四)商業使用空間考量日後管理,倘有住宅行為混合使用,請加強住商 分離之設計,設置獨立出入口及梯廳,並分別訂定住戶管理規約, 並建議於建照、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加註供住宅使用比例。 (五)為配合影(停)用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2 期場館建置計 畫)建設及周邊環境發展,A6 街廓之建築基地以配合臺灣電影文 化中心整體規劃其建築物用途及外部空間(包括人行道、退縮帶、 植栽帶…等)為原則,以利促進該區商業活動之發展與串連。

第 5 點

五、開放空間設置原則: (一)請設計單位提出商業區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對促進商業活動、空間環 境品質等相關說明,以供委員會做獎勵額度之評估標準。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獎勵,其空間應符合開放性、可及性、通透性之原 則,供非特定民眾可自由聚集場所。 (三)建築基地內應於依土管規定留設防災通道、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及大 規模獎勵等開放空間明顯位置分別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涉及空間 管理部份,於使照及住戶管理公約加註。

第 6 點

六、法定退縮設置原則: (一)為增加人行空間之順暢及無障礙空間品質,建請設計單位確查全街 廓及現有人行道之高度,與設計人行道高程一致,並應特別考量基 地設計高程與現有人行道、道路絕對高程關係,並以順平規劃為原 則。 (二)加強開放空間的串聯,人行道退縮帶配合現有人行道規劃,以雙排 大型喬木、複層植栽為設計原則,並整體考量人行道之照明及街道 家具設計。 (三)為活絡沿街商業活動、塑造主要廊道之整齊街牆意象,面臨一號、 二號道路基地,地面一到三層宜沿退縮帶最小寬度配置建築牆面外 ,沿退縮帶後規劃五公尺寬頂蓋型沿街式開放空間,並應注意與人 行道及鄰地騎樓高程順平處理。 (四)為提升本區環境品質,宜請設計單位於鄰地地界線處淨空退縮至少 二公尺建築,並綠化植栽。另考量公共安全及防災,面寬大於六十 公尺且鄰接防災通道基地,建議留設六公尺以上之連接通道開放空 間綠化供公眾通行,建物側立面並配合整體設計。

第 7 點

七、停車空間設置原則: (一)本計畫區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定:為配合副都心區域內規 劃之自行車道系統,於基地內開放空間考量自行車道及臨時停放之 自行車停放空間,並配合景觀植栽整體規劃。 (二)停車數量折減原則: 因本計畫地區臨近機場線及捷運環狀線站,設計單位應先提出停車 供需分析說明,符合下列各項條件或其基地條件特殊者,經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得酌予以折減設置汽車停車位: 1、基地座落於捷運站出入口三百公尺範圍內。 2、供住宅用途部份,符合一戶一汽機車位規劃。 3、折減後停車數量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且不得低於本計畫區 土管第十七點規定停車位數之百分之八十設置。 4、申請停車數量折減者,其自行車停車位應增加為機車數量二分之 一設置。 (三)為配合淨零碳規劃,商業區法定車位百分之三十應完成充電配線以 利後續安裝充電系統,並合理集中設置。

第 8 點

八、本區域為本市推廣綠屋頂之重點示範區域,為推動國家淨零政策,新 建建物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屋頂綠化及垂直立體綠化。 (一)立體綠化應考量基地方位及區位規劃,並以陽臺、花臺為主要垂直 綠化設施。 (二)立體綠化植栽,應以小喬木、覆層綠化及懸垂植物方式植栽,另為 確保植栽生長請以詳圖載明規劃位置、尺寸、覆土深度。 納入建築物結構設計、出具含風力安全之結構安全簽證文件;設置綠 化部分,應設置澆灌及排水系統並提出後續管理維護計畫。並納入公 寓大廈管理規約內管理維護。

第 9 點

九、本審議要點未規定事項請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