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新北市新莊區(頭前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要點

1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官方原文、歷史版本與附件 ↗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 1 點

一、本區域為本市推廣綠屋頂之重點示範區域,新建建物除屋頂綠化之外 ,一律要求壁面立體綠化與薄層綠化,並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內。

第 2 點

二、本區之退縮地開放空間須進行公有人行道認養並進行共構,公有人行 道舖面之單元大小與材質不限,唯色系須採淺灰與深灰色共同搭配, 以區分公有及私人區域範圍;地面之處理須與其開放空間及鄰地之人 行空間順平,相關花台與植栽穴等採與地面高度相同不突起的方式設 置,並不得設置障礙物影響行人通行。

第 3 點

三、街廓轉角之建築須於退縮之轉角共同留設街角開放空間。

第 4 點

四、都設申請案地面層退縮地範圍內原則不採迎賓車道(迴車道)設置方 式。

第 5 點

五、腳踏車專用道之設置須與現地之腳踏車專用道整合,並相鄰基地腳踏 車道之設計銜接並順平。

第 6 點

六、住宅區依土管規定(每戶一汽車一機車停車位)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 檢討辦理;依台北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設一汽車停 車位亦須增設一機車停車位。

第 7 點

七、申請容積獎勵之案件(包括停車獎勵、容積移轉、開放空間獎勵... 等)應以平面方式設置停車位,不得以機械停車方式設置。

第 8 點

八、獎勵停車位及機車停車位應於最接近一樓之樓層、連續設置,並與住 戶使用空間有所區隔。

第 9 點

九、必須提供獨立之人行垂直動線供外來停車者使用。

第 10 點

十、需提具停獎車位之經營管理計畫經本府交通局核定後,並將其納入公 寓大廈規約內。

第 11 點

十一、申請停獎車位超過 80 部,須劃設獨立車道出入口,並且與住戶車 道出入口須整併在街廓同一側,兩個車道出入口之間的距離不可小 於 5 米。

第 12 點

十二、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規定申請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申請案件, 除依本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之相關規 定外,內庭式屬住戶專用之開放空間部分不予獎勵。沿街步道式開 放空間相銜接之內凹式廣場型開放空間得計入有效面積計算,但於 計算容積獎勵時有效係數為 0。

第 13 點

十三、申請基地之基準容積加上獎勵容積之設計容積大於基準容積之 1.5 倍時,須檢討留設自基地境界線退縮 1.5 米人行步道及 1.5 米 綠帶之人行通道。退縮之 3 米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種植喬木之 退縮綠帶之設計須與人行步道齊平,不得設置障礙物,且須有 1.5 米以上之覆土深度。退縮之面積可經都市設計委員會小組同意部分 放寬計入開放空間獎勵之有效面積。

第 14 點

十四、申請基地已包含轉角廣場、或前後臨路者、或基地狹小留設側院確 有困難者;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討論可部分放寬側院單側留 設與免檢討後院留設之規定。

第 15 點

十五、其他。 (一)重劃後分配發還原地主之土地,若未再經分割或合併,經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得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不受本 審議原則一部份或全部之限制。 (二)申請基地之未開發鄰地(未再經分割或合併)倘因基地狹小,申 請建築有影響整體環境之虞,申請單位應提供鄰地資料,由都市 設計審議主管機關通知鄰地地主與會,以利整體環境發展。 (三)本審議原則未規定者,悉依相關法令與慣例辦理。 (四)本審議原則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