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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江翠北側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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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俾利區域環境發展,提昇本區都市微 氣候及水岸都市景觀,提供申請、設計單位之規劃參考,依據都市計 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特訂定本原則。

第 2 點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係依據「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 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市地重劃 AB 單元)案」、「 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第三階段)(市地重劃 C 單元)案」、「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 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四階段)(市地重劃 D 及 E 單元)案」,以及「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 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五階段)(市地重劃 F 及 G 單元) 案」第十五點申請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第 3 點

三、使用分區規劃原則: (一)商業區設計規劃原則: 1、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商業活動之延續性,商業區建築物量體高度 應採分段退縮規劃,地面層以高度六公尺,二層至三層高度以大 於四公尺規劃,且不得設置夾層為原則(詳圖一)。 2、商業區指定位置設置跨堤設施(天橋或平台)者,跨堤設施之設 計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跨越道路上方之結構 體下方與路面淨高應符合相關道路安全規定,設置地點應銜接至 堤外高灘地人行、自行車道(詳圖一)。倘因堤防及高架道路限 制,設置跨堤平臺確有困難,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可 免予設置。 (二)學校用地規劃原則: G 單元學校用地西北側街角廣場,應考量既有跨堤天橋整體規劃 並留設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以塑造河濱綠 地出入口意象(詳圖一)。

第 4 點

四、風環境管制事項: (一)建築基地平均寬度大於十五公尺以上者,建築物各幢立面最大寬度 (以淨寬度計算)與送審基地平均寬度之百分比應不大於百分之七 十為原則(詳圖二)。 (二)為促進環境通風的效果,降低都市熱島效應,並避免高樓風對人行 的影響,沿河第一排街廓之高層建築物,應提出環境風場試驗成果 說明。 (三)為確保通風廊道與景觀廊道的功能,垂直河岸道路留設之四公尺無 遮簷人行道,規劃時應能保持良好自然環境視覺通透,且全天二十 四小時供公共人行通行,並得計入法定空地。所留設之無遮簷人行 道,除考量夜間照明外,應與相鄰道路之人行道高程齊平,且沿該 無遮簷人行道兩側一點五公尺範圍內植栽喬木以綠化。

第 5 點

五、水岸建築物量體與造型: (一)考量藍色公路兩側水岸都市整體景觀,申請案件應檢附自河面適當 視點與視角之視覺模擬圖說,以及天際線之檢討。 (二)為維護河岸兩側建築視覺景觀,供公眾使用之高層建築物,其頂層 部(屋脊裝飾物)應配合各幢造型加強設計,以形成整體建築風貌 及優美的天際線。其頂層部所附之水塔、空調、機械等設施,應配 合建築物做整體規劃設計,並設置適當之遮蔽美化設施,避免影響 景觀。 (三)面臨河岸的建築立面之陽台設計,應以設置景觀陽台為原則;不得 設置工作陽台。 (四)建築物外牆之顏色,應以中高明度、中低彩度為原則,減少太陽輻 射吸收,並與鄰近地區及相鄰建築物協調配合(詳圖三)。 (五)考量都市整體景觀及降低都市熱島,除依據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 則至少規劃 1/2 屋頂綠化外,並加強壁面綠化設計。 (六)建築物開口部以不採用反光玻璃設計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