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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淡水埔頂地區都市設計暫行審議原則

9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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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變更淡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書」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九 點規定,為維護新北市淡水埔頂區域自紅毛城至小白宮地區(以下簡 稱本地區)之文化視覺景觀,針對本地區(詳圖一:適用範圍圖)之 建築立面色彩、風格、照明、屋頂及立面綠化、建築物高度進行管制 ,以作為都市設計審議時之依據,特訂定本暫行審議原則。

第 2 點

二、建築物高度管制原則: (一)為確保古蹟帶(包含小白宮、教士會館、馬偕故居、姑娘樓、牧師 樓、英國領事館、紅毛城及經文化局指定建築)之視覺景觀保存, 古蹟帶以南至淡水河岸所涵蓋之區域(詳圖一:適用範圍圖)為建 築物高度管制範圍(含屋頂突出物及屋脊裝飾物)。 (二)採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航照圖)及「新北市都市 計畫航測地形圖」為底,以申請建築物幾何中心點垂直於淡水都市 計畫與淡水河岸界線(A) 之延伸線至真理街與住宅區邊界(B) 繪製斷面圖(詳圖二:高度管制斷面示意圖),以斷面圖之 A、B 兩點連接線為建築高度管制線,以確定申請基地之限制高度。另本 範圍屬環境敏感基地,需依測量圖確實模擬現況地形並以 Google Earth 視覺模擬分析檢視古蹟帶建物內部視點模擬。 (三)A 點高程:垂直都市計畫與淡水河岸界線之絕對高度加 4.2 公尺 。B 點高程:住宅區街廓與真理街交界之絕對高度。

第 3 點

三、建築物(含屋頂突出物或屋脊裝飾物)之建築物色彩建議以磚紅及白 色為其色彩基調。

第 4 點

四、面對淡水河側之建築物立面應以「正立面」為設計原則,並建議採陽 台或外遮陽設施作為本區建築設計特色。

第 5 點

五、考量周邊環境,建築物應形塑古蹟氛圍規劃夜間照明設計。

第 6 點

六、申請開發基地內栽植喬木應考量街區歷史風貌與當地生態環境,優先 選擇本地區之原生樹種。

第 7 點

七、應加強建築物立面綠化及屋頂綠化,以維護由對岸眺望本區之既有視 覺景觀及地形特質;另屋頂層以達 80% 綠化為原則,且屋頂之設備 及曬衣空間亦應遮蔽美化。

第 8 點

八、本地區建築開發行為,得請文化單位共同參與審查或加邀市府文資委 員聯席審查。

第 9 點

九、本暫行審議原則未規定者,悉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