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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下授權作業單位辦理都審簡化原則

1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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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

依規定應都審範圍,符合下述「一定規模以下授權作業單位辦理都審簡化 原則」適用範圍及內容者,授權作業單位依原則審查通過後同意備查,除 有必要得免經一般程序之專案小組及大會審查。 一、適用範圍(依新北市規定應都審範圍): (一)依現行都市計劃土管要點規定條件須辦理都審者(如:公共工程、 都市更新、容積移轉及多目標使用等)。 (二)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並經本府公告之建築、特定區域 、公共設施及工程:淡水、淡水(竹圍)、八里(龍形)都市計畫 、縣民大道兩側等地區。 (三)經本府公告需全區都審範圍:新板特區、台北大學特定區、新莊副 都心、新莊(頭前地區)、三重(二重疏洪道兩側)、三重(重陽 重劃區)、臺北港都市計劃、中和華中BT等。 (四)經劃訂為特殊景觀區之案件:如古蹟、老街等,不適用本簡化流程 。 二、公告內容:除特殊景觀區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簡化書圖並授 權作業單位審查後逕提大會報告備案,如遇特殊情形則另提專案小組 審議。 (一)應申請建照案件下列條件皆符合者: 1、申請容積在基準容積以下。 2、七層樓以下建築。 3、基地面積 2,000 平方公尺以下。 (二)免申請建築執照案件(如廣告招牌、太陽能光電設備及景觀設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