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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案件審議原則

1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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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

依據本府 100 年 7 月 29 日北府城設字第 10008104171 號公告「一 定規模以下授權作業單位辦理都審簡化原則」申請都市設計審議者,得免 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檢討,逕依本原則瓣理;惟倘基地座落於 整體開發區且另訂有審議原則者,除依本原則檢討外,仍應依該原則檢討 辦理,以維持整體開發區之都市風貌特色。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公共開放空間就各個開發案特有之基地與建築條件,和其週遭環境間 的關係進行討論,主要著眼點是個案置入大環境之後,為維護公共利 益及環境,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鄰棟間隔: 除都市計畫、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建築物應自 基地境界線兩側退縮淨寬 1.5 公尺以上建築;倘基地面臨道路寬 度 7 公尺以下者,得以單側留設淨寬 1 公尺以上建築。但因基 地條件不佳仍無法符合以上規定,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 得酌予放寬。 (二)法定退縮: 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退縮部份,應考量整體街 廓之延績性,配置植栽槽及人行鋪面設計。 (三)防災通道: 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或以整體街廓規劃防災通 道應考量鋪面、植栽設計,其兩側並配合留設開放空間;且其淨寬 、淨高應符合防災需求。 (四)前四項退縮範圍內,應以淨空設計,退縮上方不得有樓板、頂蓋、 陽台等構造物。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為使人行道空間或步道系統之舒適安全及整體環境景觀之改善,使本 市市容得以與國際接軌,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人行步道與轉角空間之留設 1、本市整體開發地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不含道路用地),除該地區 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基地臨接 10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者,若未 留設騎樓時,其臨該計畫道路側應至少退縮寬 3.52 公尺以上無 遮簷人行道綠帶。 2、開發基地臨街道轉角建議依基地現況留設轉角空間,轉角與街道 相銜接之處須順平無高差。 3、開發基地臨接都市計畫未開闢之公有人行步道時,建議於請領建 造執照前承諾協助開闢,若為已開闢之人行步道,建議舖面整體 規劃認養,並與開發案同時施作。 4、有關審議內容涉及道路工程之相關檢討另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 「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辦理。 (二)人行空間配置原則 1、超過 2 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含公有人行道),依地區環境及 周遭街廓情況、其超過 2 公尺部分應留設綠帶及設施帶。 2、面臨 10 公尺以上道路且寬度 3 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除供必 要性之人行穿越進出外,道路與人行空間介面需以喬、灌木複層 植栽方式連續設置植栽槽。 3、整體開發地區,人行空間留設應以整街廓統整考量,視需要應留 設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空間。 4、建築線退縮設計人行步道或開放空間高程應與公共人行道一致, 並與鄰地順平無高差處理;倘無公共人行道,以面前道路高程加 15 公分為基準設置。 (三)人行空間舖面 1、人行空間應有詳細之鋪面材料計畫,並應延續整體都市環境鋪面 設計,依使用類別之差異挑選不同材質。 2、車道出入口之鋪面須使用車道專用之車道磚,其圖案顏色應與人 行空間之舖面形式連績,且順平無高差。 3、人行空間若有給排水溝、箱涵、電信管線等設施設備開口,其蓋 板舖面均須使用與人行空間舖面一致之化妝蓋板,但不能影響排 水等原有功能,且不得使用鍍鋅格柵等開放性溝蓋板影響人行出 入。 4、人行空間鋪面宜採用透水環保材質。 (四)人行空間設施物 1、人行空間內緣帶與設施帶可合併施作,並考量整合設置自行車停 車位或街道家具、指示標誌、指標系統(如開放空間標示牌、車 輛出入口警示燈、地圖、公車站牌等)整體規劃設置。 2、人行空間內若原已有硬體設施物(如候車亭、依法申請設置之廣 告物),刖須考量開發案之統整性,共同規劃設計。 3、人行空間內須具備有完整之燈光照明計畫;除確保行人安全,並 須考量地區與環境之狀況統一設置。 4、人行空間內(含植栽帶)原則不得申請設置私人廣告物及招牌。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為使本市交通運輸停車等系統配置合理,避免因額外容積造成公共設 施及管理過度負擔,增加綠色運具之規劃,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停車數量與配置(汽車、機車停車空間之設置): 1、新建工程開挖地下層者應符合一戶設置一汽車一機車之原則;無 附建地下層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但都市計畫書另有較嚴格 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小坪數單元開發案,其汽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 0.8 車位為 原則,機車停車位以每一單元附設一車位為原則,汽車折減後數 量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汽車折減數量以增設自行車數量 補足之。(小坪數:實際室內樓地板為 66 平方公尺以下) 3、因基地狹小無法達到前二項規定,無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 意,得酌予調整。 (二)停車動線設計原則: 1、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每一宗基地以 設置一處車道出入口為原則。 2、汽機車車道寬度於人行道出入口處應縮減為 6 公尺以下 3、汽機車坡道於地面層起始點之間應留至少 2~6 公尺平地。 (三)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數量規劃 1、基地內開放空間考量自行車道及臨時停放之自行車停放空間,應 配合主管機關規劃之自行車道系統,並結合景觀植栽整體規劃。 2、供住戶內部使用之自行車停放空間,以設置於地面層為原則,並 應規劃合理之出入動線。 3、自行車數量以機車數量 1/4 單層停放設置。其車位大小宜以 0 .5 公尺乘 2 公尺設計。 (四)裝卸車位 新建工程除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應考 量建築空間使用之需求,規劃適當之裝卸空間配合服務動線供裝卸 服務使用。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為使建築基地用途依都市計畫規定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機房設置: 1、住宅使用建築原則不得設置機房。確有設置必要者,應以每棟建 築集中留設於一處(如設備層),且不得於住宅單元內。 2、機房規劃需考量通風及維修,每層應集中留設一處並由公共服務 核進出。 3、機房空間大小應檢附其設備配置平面,依實際需求合理規劃。 (二)商篥區 1、以申請作為商篥使用為主,除主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有規定從 其規定外,商業區申請建築使用從地面層起至少三層以上應為商 業使用,平面應以商業使用規劃,並不得作為住宅使用。 2、供作商業使用之樓層不得做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空間使用,商 業使用與住宅使用之立面形式應有所區隔,其出入動線及門廳應 獨立區分且空間大小合理。 3、商業區供一般事務所、瓣公空間使用之機房、衛生設備、茶水間 等服務空間應集中留設公共服務核內。 (三)工業區 1、工業區建築設計應符合實際使用用途,申請建築應依「新北市政 府甲、乙種工業區建築及作為非工業廠房用途審查原則」辦理。 2、工業區申請設置一般商業設施應另依據「新北市各都市計畫甲乙 種工業區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土地使 用審查要點」辦理。 3、工業區申請作旅館使用不得分戶,並於使用執照上加註。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為提昇本市優良都市景觀並符合環境需求減少視覺衝擊,創造優良建 築設計、量體、色彩、風格與天際線,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建築物立面設計原則: 1、建築物之風格、立面、外牆材質及色彩設計應考量基地環境協調 及地區特性等因素,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內詳載說明。 2、對影響都市景觀之立面,皆應以正立面處理。 3、立面設計應考量使用分區及使用用途合理規割。 4、空調主機、設備管線及工作陽台勿配置於對公共景觀衝擊較大之 立面並應加以遮蔽美化,並應合理規劃設置空調室外機空間並加 以遮蔽美化,圖說應標示冷媒管進出外牆開孔之位置。 5、廣告招牌依實際使用需求,提出廣告招牌、指示牌或大型廣告物 等之設置計畫,並檢附相關細部設計詳圖。 (二)建築物高度設計原則: 建築物各樓層高度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要點、建築技術規則、 新北市非住宅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或挑空設計施工及管理要點之 規定。 (三)建築物屋頂形式設計原則: 1、依各地區鄰近特色與風格規劃。 2、考量合理建築樓層及高度比例,原則不建議設置屋脊裝飾物或屋 頂框架式構造,倘有設置之必要應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 3、屋頂設置水塔、機電設備應與屋頂突出物整體設計遮蔽美化。 (四)建築物照明計畫 1、建築物夜間照明設計,應以不同時點表達建築物特色及夜間視覺 景觀。 2、照明設計以能節省電力、減少眩光為原則,燈泡宜採用 LED 或 省電燈泡,並建議以再生能源設計。 3、建築物夜間照明之日後管理維護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中規範。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為有效維護公共環境、公共衛生,使本市永續 發展,特制訂定本原則事項。 (一)垃圾、資源回收空間及卸貨空間設置說明: 1、倘有垃圾集中處理之需求者,應提出垃圾清運計畫;垃圾、資源 回收空間建議於地下一層靠近垂直動線核設置為原則,並以不跨 越車道為原則。 2、資源回收空間應具有除臭、沖刷及通風等功能,供維護環境整潔 。 (二)基地排水 1、雨水貯留滯洪池:依「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及涵養 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規範」檢討。 2、請明白標示排水方向及保水設施之位置及剖面。 (三)綠屋頂:屋頂綠化依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檢討。 (四)地下室通風系統,應於地面層標示進排風塔之平面位置、剖面及尺 寸,並檢討排風不干擾景觀、人行與公共活動之關係。 (五)開挖率:除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原則以法定建蔽率加 10 %計算。 七、景觀計畫 為推動本市花園城市及既有樹木保存計畫,保留公有土地具珍貴價值 之樹木,增進本市植栽綠美化及都市景觀,特制訂定本原則事項。 (一)景觀植栽設計原則: 1、植栽設計應依當地生態氣候等條件,宜選擇適當之本土原生樹種 ,需考量植栽種植之間距與位置,並以複層植栽規劃。 2、喬、灌木應清楚說明平面及剖面標明樹穴、花台細部尺寸、覆土 層與地下室結構。 3、喬木應以 15-20 公分樹徑之規劃。 4、喬木覆土深度應大於 150 公分以上;灌木覆土深度應大於 60 公分以上;地被植物覆土深度應大於 30 公分以上。 5、人行空間內之綠帶不得設置高出地面之樹圍石、花台等阻隔物, 以利雨水入滲。 6、加強開放空間的串聯,人行道退縮帶配合現有公共人行道規劃, 其合計寬度達 6 公尺以上者,應設計雙排大型本土當綠喬木。 7、依喬木樹冠大小適宜錯落配置,種植方式應避開住戶門面及共同 進出口,以不阻擋住家、商家出入為原則。 (二)植栽移植計畫: 1、考量當地生態氣候等環境因素,基地內植栽須移值保留者,應製 作移植計畫書,記載基地內樹種及移植方式及位置。 2、基地內有公告列管之珍貴樹木及植栽群樹徑 30 公分以上之喬木 ,應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1)受保護樹木原地保留時,應提送保護計畫。 (2)無法原地保留時,應提送移植與復育計畫。 (3)部分原地保留而部分移植時,應提送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 畫。 3、基地內有前述須保留之樹木者,應提送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 育計畫,供其主管機關審議,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若屬申請 建築執照者,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由工務局核發執照 ,並於建築執照加註列管事項。 (三)「綠覆面積」指植物枝葉覆蓋於建築物及基地內外地面之面積,所 稱「綠覆率」指綠覆面積與法定空地之百分比,綠覆面積之計算面 積如下: 1、採用喬木栽植時綠覆面之討算方法如附表一。 2、灌木以實際面積加 50 %計算。 3、地被植物以被覆面計算。 4、以植草磚築造者,綠覆面以鋪設植草磚面積 1/2 計算。但植草 磚內之草皮應生長良好。 5、景觀生態池之綠覆面積以其面積 1/3 計算。 ◎附表一: 米高徑:距地面一公尺高之樹幹直徑。 (四)圍牆、綠籬設置: 1、供公眾使用建築原則上不得設置圍牆。 2、住宅或在管理上有明訂範圍需求之建築,應盡量以綠籬規劃。 3、確有特殊安全考量,應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 得設置圍牆。其應為透空式設計,高度不得高於 120 公分,牆 面鏤空率須達 70 %以上,牆基高度不得高於 20 公分。 4、圍牆及綠籬之日後管理維護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規 範。 八、管理維護計晝 為有效確保建築物及設施後續管理推動,應就建築形式及需求,擬定 相關管理計畫,特制訂定本原則事項。 (一)如成立營委會,應擬具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應視設計內容明列下列管理維護事項: 1、基地內之鄰棟間隔、法定退縮、防災通道。 2、開放空間(包含管理維護、夜間照明)。 3、建築物夜間照明。 4、圍牆、綠籬。 5、景觀植栽。 6、垃圾車暫停車位。 (二)消防救災計畫: 1、應說明防災避難逃生及疏散動線。 2、宗教建築、工廠、鄰避設施應提具防火、防音、防污染等相關計 畫。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一)本要點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委員會依審議原意 討論解釋後據以執行。 (二)有關新北市審議報告書及相關表單應以標準格式製作,可至新北市 政府城鄉發展局網站上下載。 (三)本市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審議原則之規定辦理,本原則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