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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都市設計審議開發量審議原則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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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建築開發案開發量體,於新北市政 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評會)與新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時有所依循,訂定 本原則。

第 2 點

二、本原則適用於應經環評會及都設會審議之建築開發案件(以下簡稱開 發案)。

第 3 點

三、審議原則:為使環評會及都設會於開發量審議時有一致性標準以加速 審議效率,本府參照各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彙總各開發內容關鍵數值 之比值,訂定容許上限值作為環評會及都設會審酌標準;即開發量符 合以下標準者,係趨近一般申請案件平均合理數值,可降低委員對於 開發案所造成環境影響之疑慮,加速審議效率。惟若各都市計畫範圍 另訂有規範且其比值小於下列者,仍從其規定,說明如下: (一)未計容積比率:總樓地板面積/容積樓地板面積≦一點九。 (二)獎勵增加比率:設計容積率/基準容積率≦一點八。 (三)實際設計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基地面積≦十。

第 4 點

四、下列開發案,依環評會審議決議辦理,得不適用前點全部或一部之規 定: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且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案件 。 (二)屬「變更新北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要點(配合本市優先推動五十六處場站大眾運輸發展導向策略) 」(以下簡稱 TOD 案件),核心交會型、商業發展型場站之計畫 範圍內或捷運聯開案件之建築基地並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 1、TOD 案件申請增額容積達上限且依規定於基地內設置提供公眾停 車位。 2、建築基地應臨接二條計畫道路或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並符 合下列規定: (1)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 (2)面前道路之寬度達十二公尺且該側臨路長度應達三十公尺以上 。 3、建築基地除依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應留設法定開放空間外, 其餘實設空地百分之三十以上應配合建築基地整體設計提供公共 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該空間不得與其他規定之獎勵及義務開放 空間重複計列。

第 5 點

五、開發案申請流程如下: (一)開發單位先依規定申請環評審議,並辦理第一次委員會審議會議。 (二)環評會第一次審議結論作為都設會參考依據,二委員會後續審議可 同步進行。 (三)都審審定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規定,俟環評准予核備後 ,都審再行核備。 開發單位製作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件時,應填寫本府環境保護局製訂 之環境影響評估案開發內容基本資料表,並於申請都審時併同相關報 告書提送都設會審議。 開發案經都設會或環評會審查修正者,開發單位應確實修正更新相關 報告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