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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種產業專用區)永續發展暨淨零碳示範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8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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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

一、新北市政府為推動淨零碳、永續發展之目標,以「擬定林口特定區計 畫(第三種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之計畫範圍(以下簡稱本計畫區 )(附圖一)作為示範地點,特訂定本審議原則。

第 2 點

二、本計畫區除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以下簡稱土管要點)及其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與相關規定檢討外,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 3 點

三、開放空間及生態景觀規劃:為增加綠色基盤、導入風環境配置,並增 加透保水、生物多樣化及植物固碳量,應以下列規定辦理: (一)生態中央公園: 1、為營造生態中央公園,依本計畫區土管要點第十一點規定留設至 少十五公尺公共開放空間,應集中綠地規劃,營造本計畫區生態 中央公園,並依附圖二設置。 2、為確保生態中央公園串連及延續性,基地臨四十公尺計畫道路側 人行及汽機車出入口應依下列設置: (1)人行出入口及寬度:應以一處二點五公尺以下設置,如基地面 寬小於二十公尺,應以二公尺以下設置。 (2)汽、機車出入口原則不得設置於臨四十公尺計畫道路側。 (二)綠園道: 1、為形塑風廊道及增加綠化量,依本計畫區土管要點第十一點規定 留設至少十公尺公共開放空間,應規劃留設至少七公尺綠園道林 蔭人行空間,以降低區域溫度,減緩熱島效應。分別依附圖三之 一、三之二設置。 2、依本計畫區土管要點第十一點規定留設五公尺公共開放空間,考 量開放空間串聯性,應依附圖四設置。 (三)風廊規劃: 1、為強化風廊及都市防災,建築物臨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 築,退縮範圍內應淨空設計。 2、為促進環境通風效果,建築開發應提出環境風場試驗成果說明, 以確保風廊效應。 (四)都市隔離帶規劃: 1、本計畫區鄰保護區之綠地用地及公園用地,多屬邊坡陡峭之環境 敏感地區,為避免開發造成環境擾動。除公二用地外,應維持原 地形地貌。 2、依本計畫區土管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臨計畫範圍邊界之基地,建 築應自計畫範圍線至少退縮二十公尺部分,應配合留設至少三分 之一綠化面積。 (五)增加植物固碳量: 1、法定開放空間及法定種植之喬木,其米高徑應大於十二公分。 2、喬木應種植於原土層,但喬木下方為人工構造物,其覆土深度不 得低於二公尺。 3、法定開放空間種植之喬木百分之七十應選用附表一植栽表之樹種 ,且不得設置高出地面之樹圍石、花台等阻隔物,以利雨水入滲 。 4、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檢討綠覆率應達百分之百以上。 5、應檢附建築基地立體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計算並標示喬木固碳 標準。

第 4 點

四、立體綠網規劃:位於附圖五指定設置立體綠化之建築基地,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應臨接建築線側至少設置一處垂直景觀陽臺或露臺,其面積 合計應不低於最大單層樓地板之十分之一、設置最小邊長寬度應不 得小於六公尺,另為考量植栽生長,陽台樓層高度應不得小於六公 尺,採分處設置者各單元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並以複層綠 化方式提供該基地員工休憩景觀使用。 (二)為延續開放空間生態綠化,並增加外牆節能功效,配合法定退縮開 放空間綠化系統,建築物立面應設置垂直綠化設施(如植生牆體、 花臺、格柵等)。 前項立體綠化面積合計應不低於該立面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綠化設施,應納入建築物結構設計、出具含風力安全之結構安全簽證 文件;設置綠化部分,應設置自動滴灌系統及提出後續管理維護計畫 。

第 5 點

五、被動式節能建築規劃原則: (一)依本計畫區土管要點規定,第三之二種產業專區主要作為生產廠房 及相關設施使用,建築物應以高建蔽率、低樓層規劃,以增加生產 效率、減少垂直運載機具能源損耗。 (二)建築外殼規劃: 1、為加強屋頂綠化及隔熱,屋頂、露台及平台以百分之六十為綠化 原則,且屋頂之設備空間亦應考量遮蔽及綠美化;設置綠能設施 者其屋頂綠化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2、建築物立面應設置遮陽設施(如遮陽牆板、透空格柵或雙層遮陽 牆體等)以達建築物節能效果。 3、為降低建築空調能耗及避免光反射影響生態環境,建築物立面應 避免設置玻璃帷幕牆。

第 6 點

六、交通規劃原則: (一)法定車位百分之三十應作為充電停車位,並合理集中設置。 (二)其餘停車位應納入充電停車位規劃,預留管線及相關機電設施(備 )空間。 (三)建築基地開放空間應配合本府需求留設綠色運具相關設施(備)使 用。

第 7 點

七、本計畫區建築開發案應取得候選綠建築協議書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 並通過銀級綠建築及銅級智慧建築分級標準以上。

第 8 點

八、本審議原則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會作成共通性決議後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