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新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 1 條
新北市政府為新北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應依都市計畫內容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
都市計畫無前項設置規定而建築基地符合下列情形者,應自道路境界線退
縮三點五二公尺設置之:
一、面臨之計畫道路寬度,於住宅區十公尺以上,商業區七公尺以上,市
場用地七公尺以上。
二、市場用地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
第 3 條
依本標準設置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且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騎樓柱自
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
二、無遮簷人行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且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
三、地面應與鄰接建築基地之人行步道接觸面順平;無銜接人行道者,應
高出道路境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四十分之一
瀉水坡度。
四、舖面應鋪設防滑係數達零點五五以上(穿鞋 C.S.R)之防滑材料。
第 4 條
建築基地因特殊情形,不能依前二條規定之標準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時,得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放寬其標準。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