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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

3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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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合法老舊建築物屋頂層漏水,因 應綠建築政策方案之推廣,對於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其不影 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者,得免予查報認定, 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

二、增設下列構造物,且符合附表規定之規模者,得免予查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合法建築物七層樓(含)以下,且建造達二十年之屋頂層防漏水無 壁式雨棚。 (六)露臺無壁式防漏雨棚。。 (七)露臺無壁式防墜物棚架 (八)室外設備防護設施。 (九)社區資源回收空間。 (十)警衛亭。 (十一)屋頂面板防漏頂蓋。 (十二)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第 3 點

三、依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予以 查報拆除: (一)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 (二)因應本府政策。 (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