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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標準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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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
一、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如下:
(一)材料為鐵皮、石綿瓦、文化瓦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二)鋼筋混凝土造屋頂及樓板,於樑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不含樑
寬在五十公分以下),其餘全部拆除,鋼筋鋸斷。
(三)牆壁全部拆除,如有樓梯者亦應將樓梯全部拆除。
(四)樑柱全部拆除,但鋼筋混凝土造樑柱,得予免拆。
(五)圍牆全部拆除。
第 2 點
二、已將主要構造拆除雖未達到前點標準範圍,但確實已達無法使用者,
得免再執行。
第 3 點
三、除屋頂、樓板、樓梯、圍牆外,如經勘查認定其現場實際情況考量拆
除技術及安全,確實無法徹底拆除者(如會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等,
已達無法使用)得予免拆。
第 4 點
四、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拆後重建之違建,除本標準前
點之情形外,應全部拆除。
第 5 點
五、騎樓違建(含鐵捲門)應全部拆除,以恢復騎樓原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