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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裝修為多間套房審查原則

6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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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建築物之居住品質及使用安 全,及保障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訂定本原則。

第 2 點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 3 點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指涉及增設兩間以上廁所、浴室或居室,造 成分間牆變更或樓地板墊高,致使變更後平面格局與一般住宅使用 型態不同者。 (二)使用空間:指由分間牆、門扇構成可供獨立居住、工作、集會、娛 樂、烹飪、更衣、儲藏之空間。但構築之分間牆材質使用 OA 系統 隔屏、玻璃,或總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或牆面開口淨寬度二公尺以 上不在此限。 (三)居住單元:指使用空間內具有供特定人使用之廁所、浴室之空間。 (四)公共區域:指申請範圍內除使用空間、居住單元以外之空間。(附 件一)

第 4 點

四、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市住宅、集合住宅、宿舍及其他類似使用行為 之建築物涉及下列事項: (一)辦理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涉及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之建築物。 但申請範圍內當層僅由兩個居住單元及公共區域組成,且各居住單 元面積皆為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分併戶核備時,當申請範圍內增加之廁所、浴室或居室涉及裝 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之建築物。但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累計變更戶數為 兩戶以下,且各戶面積皆為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附 件二)除前項用途外之建築物於辦理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其變 更後平面圖格局與宿舍型態類似或有不合理之樓地板墊高者,仍應 依本原則辦理,但使用用途為老人福利、社會福利、衛生福利設施 並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籌設者,不在此限。

第 5 點

五、本原則規範之建築物,其結構載重安全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之審 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室內增加隔間、廁所、浴室間就必要排水管線之樓地板墊高部分, 應以輕質混凝土等材質施作,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二)建築物因隔間或樓地板變更增加載重,除原申請案規定應附文件外 ,並應檢附第六點規定之文件。 (三)前款檢附之結構載重報告書,涉及增加靜載重部分,應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二十五條規定檢討活載重折減率,檢討後增加之 靜載重不得超過原設計活載重之百分之四十。(附件三) (四)建築物除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日照、採光、通風及防音等規定外 ,亦應符合各居住單元應有一居室空間之門窗可直接獲得日照之規 定。 (五)原核准陽台、平台、露臺、法定空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 或擴大使用範圍行為。

第 6 點

六、依前點規定檢討之申請案,應一併檢附下列文件: (一)結構載重報告書。 (二)變更(裝修)前後活載重檢討書。 (三)損鄰事件處理程序切結書。 (四)原建造執照結構計算書。 (五)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用電設備變更手續;室內裝修竣工時應檢附臺 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府工務局認為必要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