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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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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新北市境內違章建築(以下 簡稱違建)之管理及拆除,並合理分配人力、機具、經費等行政資源 ,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特訂定本原則。

第 2 點

二、名詞解釋: (一)新違建: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後建造之違 建。 (二)既存違建: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前建造之違建。 (三)舊有房屋:都市計畫發布日(禁建日)或區域計畫公告日前已存在 之建築物。 (四)拍照列管:本原則明文特定類型、無法依現況或現有資料判定建造 時間之違建,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予以拍照建檔,並暫免查報處 分。 (五)修繕:依原規模且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理或變更(誤差範圍:原 高度未逾十公分;原長度誤差未逾十公分),其建築物之基礎、樑 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累計未有過 半,且以非永久性建材為限。 (六)非永久性建材:除鋼筋混凝土、鋼骨(不包含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 公釐、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釐、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釐之小 尺寸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以外之材料。

第 3 點

三、違建查報認定類別按附表新北市違章建築分類表歸類管理。

第 4 點

四、違建拆除區分為三軌執行,並按影響公共利益程度及年度拆除經費等 資源分配原則,依序執行順序如下(如同屬二軌以上類型者,按前軌 順序執行之): (一)第一軌: 1、當年度及近五年內產生之新違建。 2、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主管機關裁罰在案,逾期未改善並移送 拆除者。 (2)經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主管機關認定有拆除必要者。 (3)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其主要 部分未使用不燃材料。 3、配合國家及地方重大建設用地取得之公共設施工程用地之違建拆 遷,並待需地機關徵收補償及拆遷公告程序完成後配合拆除。 4、經本府各主管機關認有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 、市容觀瞻應優先執行拆除之違建或經本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 組會議決議代為履行拆除之違建。 (二)第二軌:非屬第一軌之新違建。 (三)第三軌:違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拍照列管: 1、既存違建。 2、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 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拆除退縮後之既存違建介面修復。 3、依相關法令或經司法判決拆除退縮後之既存違建介面修復。 4、高度為一層之舊有房屋,以非永久性建材,於原規模且不超過一 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修理或變更頂蓋、屋架或樑柱,得拍照列管( 每戶以一次為限,所有權人需自行備妥施工前中後照片供本府後 續查證)。

第 5 點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查報: (一)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已完工(含水平增建)違規案件。 (二)符合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