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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7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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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

第 3 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變更,符合附表一規定。 二、建築物變更項目之異動,符合附表二規定。 三、建築物分間牆、分戶牆僅隔音表面材變更或分戶樓板僅防衝擊音表面     材(或緩衝材)變更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隔音或防衝擊音構造規定,並     由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向本府申請備查。 四、建築物辦理戶數變更,涉及增減非結構分戶牆(含開口),其樓地板面     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並由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向本府申請備     查。 五、因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行為,所涉及之分間牆、消防設備、步行距離、     走廊構造及寬度之改變。 六、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不符現行規定或因災害產生之危險建築物,補     強規模未涉及建築法第九條建造行為。 七、建築物陽台加裝非固定窗戶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

第 4 條

建築物於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或實施建築管 理前已建造完成,未領有使用執照且非供公眾使用者,得憑下列任一證明 文件,依附表一規定供H-2類組使用: 一、房屋稅籍證明書。 二、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第 5 條

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其建築物之使用範圍,應以一戶單元或 已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或防火門窗區劃為原則,其面積不得大於 本辦法附表一所規定之使用面積。但該戶僅於地面第一層使用時,得依地 面第一層使用面積辦理。 前項戶數已領有使用執照者以使用執照登記為準;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如 經戶政機關或地政機關或稅捐機關課徵稅捐分戶登記者,均得視為一戶辦 理。

第 6 條

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其消防安全設備及室內裝修,應分別依 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另有其他法令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