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新竹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9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待核對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
請繳納代金,免予附建:
一 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未達三十平方公尺者。
二 建築基地地面以下流砂或岩石層,開挖地下室確有困難者。
三 原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需增建防空避難設備者。
四 其他因特殊情形施工困難者。
前項第一款防空避難設備不包括工廠建築物以整體規劃附建者。
第 3 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而建築基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 深度或寬度任一邊未達十公尺者,應留設騎樓地區,其深度或寬度應
以扣除騎樓地部分後之尺寸為準。
二 停車空間之車位數在五輛以下者。
三 建築基地因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進入者。
四 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寬度均未達八公尺者。
五 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坡度超過一比六者。
六 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需增設停車空間者。
七 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為不宜設置者。
第 4 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原有建築物所附設停車空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所有權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 地面層零星設置之室內停車空間每棟在二輛停車位以下者。
二 設置於地下層之停車空間因建築物增設必要之機電設備致無法使用者
。
第 5 條
應繳納之代金,其計算之公式如下:
一 防空避難設備:
代金總額=〔 (造價係數×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尺】)
+ (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建築基地面積【平方
公尺】)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防空避難設備面積
【平方公尺】
二 停車空間:
代金總額=〔 (造價係數×建築物工程造價【元/平方公尺】) + (
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25×車位數
前項造價係數由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並得視實際情況調整。
第 6 條
申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應併同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向主管建築機關提出,並於領取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繳交。
第 7 條
依本辦法繳納之代金,由新竹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指定銀行設專戶儲
存支用,統籌集中興建或購置,不得移作他用,並訂定年度興建計畫。關
於會計事項參照會計法令規定處理,每年公告帳目一次。
第 8 條
依本辦法興建完成或購置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所有權登記為本
府所有,並由本府核定管理機關負責或委託管理維護。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