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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建築工程施工中勘驗作業要點

9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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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工程勘驗,依新竹縣建築管     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建築工程必須於施工前申報之階段勘驗如下: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基礎、場鑄式污水處理設施、各樓層(不含屋       頂突出物)。 (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基礎。 (三)免由建築師監造、營造廠承造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無。

第三點

基礎、場鑄式污水處理設施及各樓層申報勘驗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二)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 (三)鋼筋出廠證明書及無輻射污染證明書、保證書。 (四)前階段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及品質保證文件。 (五)鋼筋及混凝土供應廠商之工廠登記證。 (六)鋼筋無輻射污染偵測人員及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人員證書影本。 (七)當層勘驗全區相片。 (九)其他必要文件。

第四點

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依法辦妥後,始得辦理一層頂板勘驗申     報。

第五點

承造人申報施工勘驗時,本府工務處除依相關規定檢查其檢附文件外     ,並對監、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簽章之施工勘驗查核報告表     內容加強查核。

第六點

應申報勘驗案件,本府工務處得酌予抽查並於三日內派員現場勘驗,     其餘未抽查之案件部分,(應檢附監造建築師或其授權代理人及承造     專任工程人員勘驗相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視人力狀況隨時派     員勘驗之。

第七點

建築工程未依規定申報勘驗先行施工者,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一)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由承造人、專任工程人       員及監造建築師出具結構安全與主要構造、構材尺寸、配置及使用       材料品質、強度符合規定證明文件,並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       罰。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依規定申報勘驗部份,承造人應檢附建築師公       會或結構技師公會或土木技師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       度證明文件等(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並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處罰。該鑑定報告書或鑽心試驗報告未合格者,應立即停工,       向本府工務處提報結構補強計畫並辦理變更設計,無法補強者應予       拆除。

第八點

建築工程必須派員指定勘驗如下: (一)非供公眾建築物派員現場勘驗樓層為:基礎。 (二)供公眾建築物派員勘驗樓層為:基礎、五樓、十樓(每五層倍數)       及屋頂版,另設計開放空間之大樓,開放空間之一樓頂板、隔震層       或中繼層」

第九點

申報開工應檢附土地複丈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