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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章建築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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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新竹縣政府為處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內之違章建築,以維護     公共安全及建築物避難逃生基本要求,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申請人於案件核     准前自行或協調所有權人拆除完竣或恢復原狀,並檢附施工前後相片     憑辦變更使用竣工:     (一)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以下簡稱本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出入口寬度規定之違         章建築者。     (二)屋頂平台有違反本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章建築者,應拆除         部分違章建築使其屋頂避難平台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         走道連接避難平台者,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     (三)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違反本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章建築者。     (四)建築物外牆開口有阻礙或封閉者。     (五)防火間隔之違章建築。     (六)騎樓之違章建築。     (七)天井之違章建築。     (八)夾層之違章建築。     前項圖說應將違章建築之判定及位置、尺寸標示、面積計算等於圖上     明確標示並敘明。     除第一項所列八款違章建築類型,下列情形之一違章建築應依規定處     理後,始得辦理變更使用:     (一)陽臺之違章建築,原有外牆不得拆除,且應設置至少2處寬度90公         分以上可完全開啟供避難逃生之用窗戶。     (二)法定空地上之違章建築,應與合法建築物之間以磚或混凝土封閉         開口,封閉後不得再使用。

第三點

前點以外之違章建築,應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提出建築物結構安     全證明,並於申請竣工審查時,將違章建築位置圖說及相片,隨同執     照副本依違章建築處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