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新竹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範
9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
本規範所稱申請人為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第三點
本規範所稱之審查機構,係指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建築師公會
或專業技術團體。
第四點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人員,應指派具有本辦
法第八條規定資格者為之。並造冊報請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備查,更動時亦同。
第五點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本
辦法規定,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設計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應註明其使用材料種類、防火
時效及耐燃級數。
(三)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種類及耐燃級數;天花
板裝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四)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
不得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五)未能檢具室內裝修材料證明文件者,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
計技術人員於圖說上標明位置、面積、材料及耐燃級數並簽證
負責。
(六)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應在有效期限三個月內(以第一次掛號日起
算)。
(七)室內裝修業從事設計及施工業務者,應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及所屬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之登記證影本暨雙方從屬關係
之證明文件備查。
第六點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勘查現場,除本辦法規定審查
項目外,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竣工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或經濟部驗證合格之裝修材料,並檢附
證明文件。
(三)裝修材料應未逾認可有效期限。
(四)營造業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應檢附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書影本文件備查。
(五)室內裝修業從事設計及施工業務者,應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及所屬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之登記證影本暨雙方從屬關係
之證明文件備查。
第七點
申請人向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合格後,依消防法應辦理
消防審查之案件應向新竹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縣消防局)申請
消防圖說設備審查及竣工查驗,並將本縣消防局完成消防設備竣工
查驗核可文件送原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變更時亦同。
第八點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後,申請人應自圖說審查核備之日起六個
月內施工完竣,並向原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因故未能
如期竣工時,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未依規
定申請展期或已逾期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期限屆滿
之日起,失其效力;但因工程鉅大或情形特殊,經本府核可者,不在
此限。
第九點
本府得就審查機構審核及查驗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