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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範

9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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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第二點

本規範所稱申請人為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第三點

本規範所稱之審查機構,係指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建築師公會     或專業技術團體。

第四點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人員,應指派具有本辦     法第八條規定資格者為之。並造冊報請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備查,更動時亦同。

第五點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本     辦法規定,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設計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應註明其使用材料種類、防火         時效及耐燃級數。     (三)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種類及耐燃級數;天花         板裝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四)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         不得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五)未能檢具室內裝修材料證明文件者,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         計技術人員於圖說上標明位置、面積、材料及耐燃級數並簽證         負責。     (六)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應在有效期限三個月內(以第一次掛號日起         算)。     (七)室內裝修業從事設計及施工業務者,應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及所屬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之登記證影本暨雙方從屬關係         之證明文件備查。

第六點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勘查現場,除本辦法規定審查     項目外,並審查下列項目:     (一)竣工圖說文件應齊全並明確標示填註。     (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或經濟部驗證合格之裝修材料,並檢附         證明文件。     (三)裝修材料應未逾認可有效期限。     (四)營造業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應檢附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書影本文件備查。     (五)室內裝修業從事設計及施工業務者,應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及所屬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之登記證影本暨雙方從屬關係         之證明文件備查。

第七點

申請人向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合格後,依消防法應辦理     消防審查之案件應向新竹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縣消防局)申請     消防圖說設備審查及竣工查驗,並將本縣消防局完成消防設備竣工     查驗核可文件送原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變更時亦同。

第八點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後,申請人應自圖說審查核備之日起六個     月內施工完竣,並向原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因故未能     如期竣工時,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未依規     定申請展期或已逾期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期限屆滿     之日起,失其效力;但因工程鉅大或情形特殊,經本府核可者,不在     此限。

第九點

本府得就審查機構審核及查驗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