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新竹縣公共設施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待核對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
及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確界定免辦建築執照
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申請手續及項目,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下列公有、或供不特定公眾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建
造前,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
共衛生、市容觀瞻後,將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建築期限,申請本府核定,
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免請領建築執照。
(一)高架橋下建造物。
(二)水利建造物。
(三)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依新竹縣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處
理原則辦理。
(四)既有公有建築物、加油站、加氣站增設無障礙廁所供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置最大投影面積在八平方公尺以上且簷高四公尺以下。
(五)公共廁所,建築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四公尺以下。
(六)公園、綠地、廣場、觀光遊憩、文化教育設施:
1、採光罩、遮雨棚:簷高四公尺以下、周圍壁體透空率百分之七
十以上;含車棚、風雨走廊、連接走廊等類似設施。
2、圍牆、圍籬及欄杆:高度一點八公尺以下且周圍壁體透空率百
分之七十以上。
3、大門及牌樓:簷高六公尺以下,建築面積二十平方公尺以下。
4、花架:高度四公尺以下;含棚架等類似設施。
5、涼亭:周圍壁體應在周圍長度百分之四十以下,建築面積四十
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四公尺以下,外牆透空率達四分之三以
上。
6、瞭望平臺及展示臺:構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面積在十平方公
尺以下。
(七)政府機關自行設置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電話亭、售
票亭、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收費亭、警察崗亭等類似構造之相關
設施,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總高度未超過三公
尺者。
(八)政府機關自行設置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公車候車亭
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在二十四平方公尺以下,
總高度在四公尺以下者。
(九)設置於公有建築物合法開口,且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雨遮。
(十)符合下列規定之公有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
屋頂:
1、限建築物為七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
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
築物。
2、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
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點
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
斜屋頂面厚度。
3、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
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4、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
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乘三公
尺,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之通道。
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5、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
(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第三點
本原則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如下,應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
簽證負責:
(一)申請書及查核表(詳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基地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及結構圖。
(三)其他必要之設備圖說。
第四點
適用本原則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僅免請領建築執照,涉及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或承造人,仍應取得
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
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第五點
適用本原則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仍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建築技術
規則及消防法規之規定。建築基地屬於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
應依規定配合退縮後設置,但經該用地管理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