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新竹縣建築工程基礎開挖安全措施管理作業要點
4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待核對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執行建築法第六十九條,維護建築
工程基礎開挖及鄰接建築物或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建築工程基礎開挖,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三點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
挖超過三層之建築物:
1、一律採用地下連續壁擋土工法,並設置必要之安全觀測系統。
2、惟遇岩盤或卵礫石層地質而致無法以連續壁擋土工法施工時,
經本府專案小組核准得採用其他適當工法,再經由審查機關或
專業團體(以下簡稱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後,於申請建造執照時
一併納入送審文件中。
3、經本府專案小組核准得採用其他適當工法,惟為防止流砂、湧
水發生及地盤下陷,須實施灌漿等補助作業。
(二)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九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
二層之建築物,得視地質及地下水位情況,選擇適當擋土工法,
惟為防止流砂、湧水發生及地盤下陷,須實施灌漿等補助作業,
以維護鄰接建築物基礎穩定性。
第三點
地下層開挖於施工期間有災變及建築或道路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起造人或承造人應針對災變位置、建築物面前道路及鄰接建築物進行
檢測,如發現道路或建築物有塌陷疑慮時,須實施灌漿等補助作業,
維持道路及鄰房之穩定。
第四點
第二點第一款所稱之審查機構如下:
(一)各土木技師公會。
(二)各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三)各大地技師公會。
(四)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審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