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變更設計處理原則

3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待核對

官方原文、歷史版本與附件 ↗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變更設計     作業流程,提升審議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都市設計審議核備案件變更設計時,應提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但符合下列情形各款目之一者,免再提送     審議會審議,由本府建築管理處逕依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一)建築量體與停車空間:         1、建築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且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2、容積率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3、建築物或各樓層高度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4、僅為地下停車空間變更之申請。         5、地面層室內或法定空地上之停車空間調整在五輛以下。     (二)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         1、開放空間配置及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2、基地綠覆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五。         3、同一種別植栽種類變更,且變更後種類符合本市都市設計審       議建議樹種。         4、植栽數量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三)建築造型及色彩:         1、建築立面造型或材質變更(含陽台、花台、雨遮、女兒牆及       線板等)面積未超過百分之十。         2、建築物立面色彩變更,符合原都市設計審議之明度與彩度。         3、屋頂層通氣口、水箱或水塔之位置變更。但造型不變。         4、屋頂綠化面積調整未超過百分之十。     (四)建築內部空間:         1、單一樓層建築物用途變更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百分之三十,       或類似用途互換。         2、內部隔間變更無涉及戶數變更。     (五)書圖文字更正:         1、因文字或數字顯然錯誤,且更正後不影響原面積計算。         2、因圖面、照片或其他附件之位置或順序錯誤。     (六)其他不牴觸原審議精神及配置之變更,經承辦單位簽准免再提審         議會審議者。

第三點

本原則執行時若有爭議或疑義時,得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