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核發作業程序

7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官方原文、歷史版本與附件 ↗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第二點

申請建築線指定(示)之程序如下:     (一)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文件,         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二)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向本府領取收入繳款書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三)申請人應製作建築線指定(示)圖一式五份,並經校對核章後,         一份由本府留存,申請人憑收入繳款書收據領回一式四份。

第三點

申請書、圖及相關文件資料有欠缺或錯誤時,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申請人未依期限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府應以書面退回其申請     。

第四點

申請人依本府核發之建築線指定(示)圖實施時,其經界之判斷,應   以現地測量標示為準,地籍套繪圖僅供參考。     分區界線不明確,經本府認定有查證必要者,得退回該申請案件。

第五點

本府核發之建築線指定(示)圖有效期限如下,逾期者應重新申請建   築線指定(示):     (一)基地臨接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道路者,自核准日起二年。     (二)非屬前款之申請案,自核准日起一年。

第六點

已領得本府核發建築線指定(示)圖者,於都市計畫道路、人行步道   或廣場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建築線指定(示)。

第七點

申請人應配合本府將核定之建築線指定(示)圖電子檔與掃描檔,上     傳至指定之建築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