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 地方規定 · 全文快照

桃園市建築基地內騎樓及沿街面人行空間改善原則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待核對

官方原文、歷史版本與附件 ↗

下方為本庫收錄的官方文字。搜尋、函釋並讀與離線管理需啟用 JavaScript。

第一點

桃園市政府為推動本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之整平計畫,及改善供公     眾通行之人行空間,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本原則適用範圍為建築基地依法令強制退縮的人行空間,包括騎樓、     無遮簷人行道,及依細部計畫所留設人行道等供公眾通行之人行空間     ,並以老舊建築物之人行空間為優先改善對象。

第三點

申請改善者,由所有權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施工範圍之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同意文件。     (二)施工範圍有地下室者,地下室所有權人之同意文件及不得請求維         修漏水切結書。

第四點

申請改善之人行空間所臨道路位於市(區)道及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   路者,由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受理,位於省道及未達十五公尺計畫   道路者,由本市各區公所受理。     申請案件經受理機關審核評估後准予改善者,由受理機關辦理改善工   程並負擔費用。     前項改善工程,應與相鄰之人行空間高度齊平為原則。

第五點

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各受理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