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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及查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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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查驗及維護管理本市建築基地雨水 溢流貯集滯洪設施,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指設置於建築基地內,雨水由道路側 溝經由截水溝及溢流堰流入建築基地內之雨水貯集槽、進出流管道及監控 管理設備。 起造人申請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應檢附申請書及經建築師或水利 技師簽證之計畫書,向本府申請審查。

第 3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圖說: 一、現況實測圖。 二、配置平面圖。 三、一層平面圖。 四、筏基層及滯洪池之平面圖。 五、進水管與放流管之升位圖及剖面圖。 六、滯洪池細部圖。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書圖文件。 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之審查及查驗項目如下: 一、滯洪池。 二、基地外排水溝與基地內溢流井之連通管。 三、基地內溢流井。 四、手動水閘門。 五、通氣管。 六、自動水閘門。 七、水密人孔蓋及其數量。 八、設施之控制介面應可連結雲端監控管理系統;設施之電力及通訊功能     應可獨立運作。 九、其他經本府指定之項目。 經審查不完備者,本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工程完竣應報本府查驗,查驗不合格者,本府應通知限期改善至合格為止 。

第 4 條

完工查驗應經雲端監控管理系統測試正常運作,並以構造物斷面及通水斷 面之面積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減少不超過百分之十,且不影響原構造 物正常功能為合格標準。

第 5 條

本府得委託專業技術團體或單位(以下簡稱專業單位)協助辦理雨水溢流 貯集滯洪設施計畫書及設施之審查及查驗。 專業單位辦理審查及查驗,應由建築師或水利技師執行,並應遵守利益迴 避原則。

第 6 條

本府或專業單位於審查及查驗時,得要求申請案簽署之建築師或水利技師 到場說明;其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代理人。 前項代理人,以建築師或水利技師為限,並應檢附委任書及建築師或水利 技師證明文件。

第 7 條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本府審查結果核定公文、核定計畫書及保 證金繳納完成證明。 起造人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經本府查驗合格之公文及維運金繳納完 成證明。

第 8 條

申請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及查驗者,應依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 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第 9 條

本府為處理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申請案件,得設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 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小組。

第 10 條

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於變更設計時,應重新審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設施設置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二、貯集滯洪實際可貯集容量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三、設施高度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四、申請書或其計畫書文字誤植更正。

第 11 條

起造人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領回保證金: 一、履行協議書應辦事項。 二、取得含有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範圍之使用執照。 三、將設施移交予建築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四、檢具建築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申領維運     金之證明文件。 建築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向本府申請撥付維運金: 一、領得使用執照。 二、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完成點     交程序,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完成撥付公共基金之程序。

第 12 條

維運金應用於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之管理維護、檢查補助、行政管理及 其他相關費用。

第 13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之維護管理工作: 一、於每年四月一日前實施一次設施檢查及維護,並維持正常運作,有損     壞或阻塞情形者,立即維修及清淤。 二、前款設施之檢查及維護應委託建築師或水利技師辦理,並將檢查成果     報本府備查。 三、本府或專業單位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各建築基地、建築物或雨水溢流     貯集滯洪設施實施檢查時,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設施移交前,由起造人無償辦理前項維護管理工作。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