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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及查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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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查驗及維護管理本市建築基地雨水
溢流貯集滯洪設施,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指設置於建築基地內,雨水由道路側
溝經由截水溝及溢流堰流入建築基地內之雨水貯集槽、進出流管道及監控
管理設備。
起造人申請增設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應檢附申請書及經建築師或水利
技師簽證之計畫書,向本府申請審查。
第 3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圖說:
一、現況實測圖。
二、配置平面圖。
三、一層平面圖。
四、筏基層及滯洪池之平面圖。
五、進水管與放流管之升位圖及剖面圖。
六、滯洪池細部圖。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書圖文件。
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之審查及查驗項目如下:
一、滯洪池。
二、基地外排水溝與基地內溢流井之連通管。
三、基地內溢流井。
四、手動水閘門。
五、通氣管。
六、自動水閘門。
七、水密人孔蓋及其數量。
八、設施之控制介面應可連結雲端監控管理系統;設施之電力及通訊功能
應可獨立運作。
九、其他經本府指定之項目。
經審查不完備者,本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工程完竣應報本府查驗,查驗不合格者,本府應通知限期改善至合格為止
。
第 4 條
完工查驗應經雲端監控管理系統測試正常運作,並以構造物斷面及通水斷
面之面積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減少不超過百分之十,且不影響原構造
物正常功能為合格標準。
第 5 條
本府得委託專業技術團體或單位(以下簡稱專業單位)協助辦理雨水溢流
貯集滯洪設施計畫書及設施之審查及查驗。
專業單位辦理審查及查驗,應由建築師或水利技師執行,並應遵守利益迴
避原則。
第 6 條
本府或專業單位於審查及查驗時,得要求申請案簽署之建築師或水利技師
到場說明;其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代理人。
前項代理人,以建築師或水利技師為限,並應檢附委任書及建築師或水利
技師證明文件。
第 7 條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本府審查結果核定公文、核定計畫書及保
證金繳納完成證明。
起造人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經本府查驗合格之公文及維運金繳納完
成證明。
第 8 條
申請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及查驗者,應依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水
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第 9 條
本府為處理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申請案件,得設桃園市建築基地增設雨
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審查小組。
第 10 條
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於變更設計時,應重新審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設施設置面積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二、貯集滯洪實際可貯集容量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三、設施高度變更未超過百分之十。
四、申請書或其計畫書文字誤植更正。
第 11 條
起造人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領回保證金:
一、履行協議書應辦事項。
二、取得含有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範圍之使用執照。
三、將設施移交予建築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四、檢具建築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申領維運
金之證明文件。
建築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向本府申請撥付維運金:
一、領得使用執照。
二、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完成點
交程序,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完成撥付公共基金之程序。
第 12 條
維運金應用於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之管理維護、檢查補助、行政管理及
其他相關費用。
第 13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之維護管理工作:
一、於每年四月一日前實施一次設施檢查及維護,並維持正常運作,有損
壞或阻塞情形者,立即維修及清淤。
二、前款設施之檢查及維護應委託建築師或水利技師辦理,並將檢查成果
報本府備查。
三、本府或專業單位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各建築基地、建築物或雨水溢流
貯集滯洪設施實施檢查時,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設施移交前,由起造人無償辦理前項維護管理工作。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