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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7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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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程序,以達簡政便民並兼顧公共安全需要,特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未達附表所列規定之規模者。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面積為樓地板面積,且免變更使用面積應以整層計算之;避難層出入口應符合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第 4 條

免辦理變更使用建物,如涉及無障礙設施設置、室內裝修行為及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專章、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

免辦理變更使用建物,涉及消防設備安全部分,仍應依消防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免辦理變更使用建物,使用用途應符合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規定。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