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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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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本標準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
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依本標準辦理。但依農場登記規則登記有案之農場、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產銷班及成員、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計畫或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需之農業設施者,不在此限。
第三點
農業設施興建樓層,除附表其他許可條件另有規定外,以一層為限,高度並不得超過附表所列高度限制。
第四點
本標準未列之其他農業設施,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