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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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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其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應經依法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簽證,並由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四條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