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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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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其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應經依法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簽證,並由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四條

臺中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評定基準、額度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依附表規定辦理。           本條例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依本條例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前項附表所定獎勵額度二倍核予容積獎勵。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