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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7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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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建
築容積獎勵事宜,並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五
項後段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評定因素、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附表。
第 3 條
整建住宅更新單元經本府核定後,得逕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六項規定之
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辦理重建,不適用前條規定。
第 4 條
第 5 條
實施者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處理占有他
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
檢具與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協議書予本府,證明舊違章建築戶業
經其妥善處理。
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以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以前興建完成者為限
,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並應檢附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
費收據或電費收據等文件。
第 6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
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者,經重新辦理
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得全部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