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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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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為落實本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並提升勘檢小組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市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由勘檢小組辦理勘檢: (一)申請新建及增建使用執照之公共建築物。 (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公共建築物。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公共建築物。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公共建築物得提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同意後,由本局派員辦理勘檢。

第三點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應由起造人、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臺南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申請表。 (二)臺南市建築物申請無障礙設施設備自主檢查與勘檢總表。但公共建築物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免附。 (三)臺南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自主檢查與勘檢檢視表。 (四)臺南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現場竣工照片。 (五)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其他核准文件。 (六)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與設備核准圖說。 (七)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但公共建築物無此項設施或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者,免附。 (八)提具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核准公文書件。但公共建築物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免附。

第四點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一)應檢附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 (二)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項目任一項未完成。 (三)現場無障礙設置情形與圖面顯不相符。 除有前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五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依前項規定完成書表審查,並確認申請人依臺南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收費標準繳納勘檢費或審查費文件後,排定勘檢日期。 公共建築物位於本市大內區、北門區、山上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龍崎區者,第二項期間得延長五個工作日。

第五點

勘檢小組或勘檢人員得視申請場所之用途抽驗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於勘檢檢視表加註抽驗樓層、位置,並於勘檢結束後填具勘檢總表。

第六點

勘檢不符規定案件,經通知限期改正者,公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得申請復核。 第二點第一款之公共建築物,其複核作業得交由臺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辦理。 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公共建築物,其複核作業得交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 經依勘檢結果通知限期改正案件,逾期未申請復核或復核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第七點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第八點

非公共建築物自行提出勘檢申請或提具改善計畫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