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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基地內存有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5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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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基地內存有違章建築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基地內已存在之違章建築應併案補辦手續或申請拆除。但違章建築之構造與本次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不相連者,不在此限。
第三點
符合前點但書規定之違章建築,全部納入建築面積、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相關免計之規定。
第四點
公寓大廈及公有建築物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增設昇降設備,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其基地內之違章建築不適用前二點規定:
(一)公寓大廈違章建築部分,經臺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立。
(二)經查報違章建築並排定拆除期程。
第五點
符合第二點但書規定之違章建築,不因第三點檢討符合規定而為合法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