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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室內裝修委託審查案件抽查作業計畫

6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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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為加強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提升簽證及審查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第二點

本計畫所稱審查機構,係指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所稱審查人員,係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人員。

第三點

本計畫抽查小組成員,視抽查案件數由本局使用管理科及審查機構分別指派代表組成。

第四點

抽查小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抽查作業: (一)抽查對象為依本辦法辦理之一般及簡易室內裝修案件,由本局函請審查機構提供一定期間內審查通過之案件供辦理抽查。 (二)抽查項目如抽查審查表(如附表)。 (三)抽查比例每次不得少於核准件數十分之一。 (四)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抽查,並視核准案件數增加抽查次數。

第五點

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如有執行室內裝修審核或查驗不實,或未依臺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範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辦理之情形,於同一年度經抽查達三件以上者,通知該審查機構於一年內不得再指派該員擔任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

第六點

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