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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簡化鄉鎮及偏遠地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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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為大武鄉、太麻里鄉、東河鄉、長濱鄉、鹿野鄉、池 上鄉、綠島鄉、延平鄉、海端鄉、達仁鄉、金峰鄉及蘭嶼鄉。但屬山坡地 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 3 條

凡在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建造鄉村住宅,其工程造價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 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監造或由營造業承造;其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 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 土地登記謄本。  (二) 地籍圖謄本。  (三) 土地使用同意書 (限土地非自有者) 。 二、工程圖樣:  (一) 基地位置圖。  (二) 地盤圖。  (三) 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四) 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五) 各層結構平面圖。 三、其他有關文件。 選用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指定之標準建築圖樣者,得免附剖面圖 及各層結構平面圖。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 (鎮 、市) 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鄉 (鎮、市) 公所核發執照應每半年彙報本 府備查。 前項核發執照審查人員資格,不受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制,但 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具有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畢業資格者。

第 5 條

蘭嶼鄉範圍內依原臺灣省原住民行政局核定之「臺東縣蘭嶼鄉雅美族原住 民住宅整 (新) 建五年計畫」興建之建築物得申請暫接水電,不得視為合 法建築物,申請人並應切結下列事項: 一、基於解決日常生活之迫切需要申請核准暫接水、電。但建築物所有權     人 (申請人) 認知其所有之建築物不是合法建築物。 二、違章建築物之處理仍依本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如因公共建設之所需,建築物應配合拆除。 三、違反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隨時停止供水、供電,申請     人應無條件配合。

第 6 條

蘭嶼鄉範圍內申請核發暫接水、電同意函,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蘭嶼鄉公所 申請: 一、申請書 (如附件一) 。 二、切結書 (如附件二) 。 三、建築物位置圖。

第 7 條

蘭嶼鄉範圍內合於第五條規定之建築物申請暫接水、電應經蘭嶼鄉公所審 查合格後,核發暫接用水、電同意函 (如附件三) ,並副知臺灣省自來水 公司、臺灣電力公司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由住戶據以申請暫接水、電 。

第 8 條

蘭嶼鄉範圍內依本自治條例申請暫接水、電者,於暫接水、電後,又因違 反本法或其他法令遭本府強制斷水、斷電者,不得再適用之。 申請人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防害他人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 9 條

蘭嶼鄉公所應按月將核可暫接水電之文件造冊送本府備查。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