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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其高度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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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九款第五目規定非平屋頂建 築物之屋頂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其高度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本 縣為發展觀光並符合綠建築節約能源指標,鼓勵轄內建築物採用斜屋頂, 斜度不大於一比二且不小於一比四者,該斜屋頂高度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另有關非平屋頂建築物之管理及限制高度管制原則如下: (一)有關非平屋頂建築物,其斜度係指斜屋頂高度與斜屋頂水平跨度之 比值。 (二)設置斜屋頂最小投影面積比例應大於當層或當層當戶建築面積三分 之二。 (三)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高度,其設置斜屋項之斜度不大於一比二且 不小於一比四者,該斜屋頂高度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四)依前條設置斜屋頂之高度限制,不得超過建築物跨度乘以三分之二 再乘以二分之一,並以七‧五○公尺為限。 (五)非平屋頂建築物所設置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之屋頂空間,自不得擅自 破壞結構、改變外觀,且不得作為任何使用,若有作為閣樓或作其 他用途者,應計入建築物高度,以為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