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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申請私設連接建築線通路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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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訂定。
第二點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毗鄰農業區都市計畫其他使用分區(含農業區之建築基地)內,無自有毗鄰土地或自有毗鄰土地難以合法利用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以農業區土地作為私設通路使用。但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相關法令,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第三點
申請私設通路除應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臺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或作為興建農舍之配合農業用地者。
2. 毗鄰土地(包括農業區建地目)業經許可設置私設通路,得供申請人建築基地通行使用者。但現有私設通路依法不得申請建築者,不在此限。
3. 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影響週邊農業生產環境者。
(二) 土地位於下列地區者,應先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或取得同意證明文件,始得提出申請:
1. 山坡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2. 風景特定區:該特定區主管或管理機關。
3. 經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該文化資產主管機關。
4. 土地有灌溉排水設施:水利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
5. 軍事禁、限建地區:軍事主管或設管機關。
(三) 私設通路以可連接周邊建築線之最短路徑為限,並經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載明經分割供私設通路之土地,不得適用農業用地優惠減免之稅率。經核准設置之私設通路,申請人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分割完竣;本府核發使用執照時,應註記該土地供私設通路使用。
(四) 因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經處分者,應先繳清罰鍰,始予受理。
第四點
申請私設通路應檢具下列書表圖說各乙份:
(一) 申請書(附件一),如由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附件二)。
(二) 申請日前 3 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或電子謄本)。
(三)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正本(附件三)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但申請人為該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同意書。
(四) 申請日前 3 個月內核發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正本。
(五) 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正本。
(六) 比例尺不小於地籍圖(1/500 或 1/1000)之地籍套繪圖:應標明申請土地之地段、地號、方位、建築基地範圍及鄰近之各種公共設施,道路並應標示寬度。
(七) 比例尺不得小於地籍圖之現況測量圖:應標明地形、鄰近現有建築物、道路及溝渠。
(八) 申請私設通路位於農業主管機關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公告,其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繳交回饋金之區域者,應檢附繳清回饋金之證明文件。
(九) 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審查作業之必要文件。
(十) 現況照片(照片編排格式如附件四)
圖表附件:【附件一】申請書.DOC【附件二】委託書.DOC【附件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DOC【附件四】現況照片黏貼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