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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8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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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所稱以上、以下,俱連本數計算。

第三點

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   (一)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二)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     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前項第二款申請範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計畫道路路寬十五公尺以上。   (二)申請範圍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計畫道路相連通。   (三)申請範圍之未開闢面積應大於百分之五十。   前項之土地應取得送出基地申請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全數同意,並清除地上物後   一次辦理捐贈。

第四點

接受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且應面臨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鄰   接道路面寬不得少於十公尺,並不得位於下列土地:   (一)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或行水區)、風景區或其他非都市發展用地。   (二)毗鄰名勝、古蹟或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土地。   (三)四級坡以上山坡地範圍之土地。   (四)依都市計畫規定或依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     地區之土地。   (五)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列為禁建區域之土地

第五點

接受基地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其折繳代金之金額以市價計算。   折繳代金之金額,由本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所需費用由接   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負擔。     容積代金之收入,應運用於取得本縣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由本府成立專戶分   項管理之。

第六點

接受基地自送出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為限。

第七點

接受基地或送出基地之土地達二筆以上者,其土地公告現值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   期各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土地公告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接受基地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移入容積率以各土地使用分   區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第八點

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土地申請人須提出建築計畫,並檢附申請文件(如附件一至附   件五),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後,始得核發容積   移轉許可函。各接受基地建築計畫之變更或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   移入之容積,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