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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及民宿設立登記申請案其違章建築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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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臺東縣政府受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及民宿設立登記申請案(以下 簡稱申請案),對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為維護建築物公 共安全及避難逃生基本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點

涉及下列各款之違建暨違規部分應由申請人於申請案核准前自行協 調拆除完竣或回復原狀,並檢附施工前後相片附卷為憑: (一)避難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以下簡稱本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出入口寬度之違建者。 但遮雨棚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不在此限。 (二)屋頂平臺違反本編第九十九條所列舉應設置屋頂避難平臺之違建 者,應拆除部分違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 避難平臺者,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 (三)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違反本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但得 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四)建築物於原核准樓層垂直增建二層樓以上之違建者。 (五)騎樓阻礙或封閉之違建者。 (六)防火間隔違建者。 (七)緊急進口有阻礙或封閉,違反本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違建者。 (八)夾層之違建者。 (九)陽臺違建,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使用項目舉例表 )之B類、I類各組及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 構、老人服務機構、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育嬰中心、幼兒園 等用途建築,將陽臺內牆拆除及外緣加蓋遮雨棚等,妨礙緩降機、救助 帶等設備操作之一切障礙物。另陽臺外緣加裝鐵窗等(各類用途建築) ,須留設寬度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上開口。 前項違建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認定,以申請案所在單棟為其認定範圍;第 五款至第九款之認定,以申請案該戶為之。

第三點

前點以外之違建,於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時應由依法開 業之建築師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將違建位置及尺寸明確於圖說標 示並檢附相片等相關文件簽證為之;核准變更時,應隨同執照副本依違 建處理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