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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認定標準

7 條已收錄原文來源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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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2 條

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件,除應符合相關建築法規外,其建築  基地及建築物仍應符合下列管制規定: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  二、非都市土地之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之容許使用項目。  三、以開發許可方式核准者,其許可條件及內容。  四、開發行為及使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其他許可。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設立或變更許可及設置標準。  六、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等公                 共安全法規。

第 3 條

建築物除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原供農舍、停車空間或防空避難室使 用者外,其變更使用在不變更主要構造、防火區劃、消防設備、防 火避難設施行為且合於下列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規模者,免辦理變更 使用執照: 一、屬同類同組之使用項目更動。但A類、B類建築物面積在三百平     方公尺以上者,仍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二、建築物避難層變更為D-5組、E類、F-2組、F-3組、G-2組、G-3     組、H-1組、H-2組(民宿除外)使用,其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     方公尺或非供公眾使用者。 三、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作為D-5組、F-2組、F-3組、G-2組、G-3     組、H-1組、H-2組(民宿除外)使用,其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     方公尺。但其中建築物使用類組F-2組之機構、學校、中心或     建築物使用類組H-1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     機構及康復之家,仍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四、建築物避難層及直上層以外樓層作為使用類組G-2組、H-2組中     用途為住宅或集合住宅使用者,其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五、社區活動中心(A-1組、D-2組)、教學場所(D-3組、D-4組)     、長期照顧機構(F-1組、H-1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F-2     組、H-1組)作為H-1組或H-2組(民宿除外)使用。 六、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不符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八章之規定辦理補強,且補強規模未涉建築法第九條建造行為。 七、經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六條規定緊急評估有危險     之虞,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     險標誌辦理補強,且補強規模未涉建築法第九條建造行為。

第 4 條

建築物依本標準免辦理使用執照變更者,其消防安全、室內裝修及公 寓大廈管理仍應分別依消防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

建築物外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外牆變更。 二、未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之雨遮、陽臺、露臺、屋簷 及                   遮陽板等變更。 三、建築物五層以下於法定空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                 條第2項規定增設之昇降機涉及外牆變更之情形者。                  但涉及本法第七條增設昇降設備部份,仍應申請雜項執照。 前項變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計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第一百六十                  二條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 二、未影響或妨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八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條有關欄杆扶手、                  採光、開口及窗台高度、緊急進口、防火間隔。 三、位於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內之外牆變更,應經該委員會審議通過。 四、屬公寓大廈之外牆變更,應依公寓大廈管理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之決議內容辦理。

第 6 條

依本標準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效力,不及於原使用執照;其後申請 變更使用執照者,變更前之類組按原領使用執照之類組認定。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