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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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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建築施工管理,依臺東縣建 築管理自治條 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報,本府 並得隨時赴 現場勘驗之:  一、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二、建造執照正本。  三、建築工程勘驗檢查報告表。  四、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  五、建築工程現場勘驗合格證明紀錄表。  六、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至現場查驗之照片;土木包工業得由                  其負 責人辦理。  七、勘驗建築物全景及申報勘驗部分之照片、監造人或其事務所                  之從 業人員及專任工程人員工地現場查驗之照片。  八、鋼筋(骨)材料相關強度及其材質證明文件(包含強度試驗                  報告 、無輻射鋼筋證明及出廠證明),得於申請使用執照時                  檢附。  九、前階段施工勘驗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報告、氯離子檢測報告                  及預 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文件,得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          工程施工負責人員如有異動,承造人於該階段勘驗時,應檢                  具異 動清冊併同前項文件送本府備查。   前項工程施工負責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工地負責人:指承造人派駐工地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                                  員, 並就其工程對外代表承造人。                 二、營造業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                                  及 技術士。                 三、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指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                                  動 檢查辦法第五條之一事項之人員。

第 3 條

本府赴現場勘驗,以抽查方式為之,並檢附建築工程勘驗抽查紀 錄表,抽查方 式如下:  一、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  二、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五件抽查一件以上。  三、六層以上至十層之建築物每三件抽查一件以上。  四、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全部抽查。  前項抽查除依申報進行勘驗者外,應於抽查前二日通知承造人, 抽 查不合格者,應令其改善並得令其停工,改善部分應經監造人 查核 合格,始得繼續施工,改善資料應於下次勘驗時一併報本府 備查。 抽查時,監造人、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土木包工業負 責人應會 同勘驗,同一年度累計達三次以上未會同勘驗者,依營 造業法第六 十一條規定處分。  抽查不合格,工地主任應予記警告一次。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 及 監造建築師各記點一次。同一年度記點次數累計達五次以上, 分別 依營造業法第六十 一條第一項及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懲 處。

第 4 條

必須申報勘驗部分,經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勘驗合格,未及申 報而先行施工者,除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承造人應 於施工後七日內,由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就未申報部分出具先 行施作報告書,送本府備查後,始得繼續施工或申領使用執照。 未經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勘驗合格而先行施工或逾前項規定期 限出具報告書者,應依各施工階段分別出具專業公會或團體辦理 之安全鑑定報告書,送本府備查後,始得繼續施工或申領使用執 照。 前項專業公會或團體之資格,包括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 結構技師公會,或經政府核准立案,其組織章程中規定有鑑定業 務項目之專業團體,其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應含無輻射鋼筋及 氯離子符合規定之證明事項。 第二項安全鑑定不合格者,起造人或承造人應立即停工,並提報 安全補強計畫,如需辦理變更設計者,應即辦理之。無法補強者 ,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

基礎勘驗應經本府現場勘查同意後,始得繼續施工。但本府未於 申報日起三日內勘驗者,不在此限。 基礎勘驗應填寫建築工程基礎勘驗紀錄表,並經第二條第一項第 六款及第七款人員簽章後送本府勘查之。

第 6 條

申報勘驗項目須先經專任工程人員檢查合格後,報請監造人查核 ,監造人查核發現未按圖施工時,應載於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之文件。 承造人於同一年度被記載未按圖施工累計達五次者,本府得分別 依營造業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六條規定懲處專任工程人 員及承造人。

第 7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