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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區內現有巷道認定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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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為辦理現有巷道之認定,特依據臺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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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現有巷道之認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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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現有巷道認定申請書。(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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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擬認定位置範圍之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符合公益上需要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之公用地役關係之證明文件。【如達供公眾通行時效證明(例:航照圖、地形圖等)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等,並請詳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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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擬認定位置範圍之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比例尺不小於1/500,申請位置應以實地地形測量(含土地鑑界複丈圖等)並標明道路位置、長度、寬度、道路現況境界線及道路中心位置、退讓寬度等現況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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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擬認定位置範圍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謄本各1份。(與計畫道路連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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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現況照片。(照片請標示申請基地、道路及公共排水溝等位置及說明,至少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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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證明文件或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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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書件符合前點規定,或補正後符合規定者,應依本作業要點流程圖之程序(附圖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