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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建築物高度放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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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2 條

依本條例申請重建之案件,其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 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

第 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